遇见一个关于生效判决执行的问题:A、B、C持有某公司的股权(分别为50%、30%和20%),后A、B、C与甲、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该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甲、乙,但未明确甲、乙的受让比例。
甲、乙履行部分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并接手公司开始主导经营。经A、B、C催告,甲、乙仍不履行剩余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亦不履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义务。遂A、B、C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将该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甲、乙名下,并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
人民法院经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要求甲、乙配合A、B、C将该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甲、乙名下,甲、乙将剩余股权转让款支付给A、B、C。
后甲、乙履行了前述判决的金钱给付义务,但拒不履行股权变更工商登记义务。A、B、C依据生效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部门以“生效判决未载明甲、乙的受让比例,无法向工商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为由拒绝执行,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协调处理,A、B、C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