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小孩碰了一下女生的屁股,被告上法庭?律师说:别闹了
今天聊一个前几天被问到的真实问题,原话是:“律师,一个4岁小孩无意碰到一女子屁股,算不算侵权?要不要赔钱?”
我听完直接回了一句:如果这都算侵权,那全中国的家长都不用出门了。
但问的人很认真,说女子很生气,觉得被“冒犯”了,要求家长赔礼道歉加赔偿。家长懵了——孩子才4岁,懂什么?
好,咱们今天就把这个事掰开揉碎讲清楚。
侵权成立的前提,第一条就卡死了
《民法典》第1165条说得很明白:一般侵权责任,看的是过错。什么意思?你得证明对方“故意”或者“过失”。一个4岁小孩在公共场合跑来跑去,不小心蹭到别人——主观上既没有故意,连过失都谈不上。
法律上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请问一个4岁的孩子,能预见自己跑动中会蹭到谁的屁股吗?不能。 连刑事责任年龄都要满12周岁才部分承担责任,民事责任虽然没年龄下限,但过错要件是不可或缺的。没有过错,侵权的大前提根本不成立。
民法典还有一条,专门说这个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注意,这条有一个隐含前提——损害是由“行为”造成的,而这个行为在法律上需要能够被评价为“侵权行为”。连侵权都不构成,监护人责任也就无从谈起。
说白了:孩子根本没“侵权”,家长拿什么来“承担”?
那女子生气,法律上怎么看?
我完全理解被碰到的人可能会有不适感,尤其是公共场所、肢体接触敏感部位。但法律讲究“主客观相一致”,一个4岁的孩子,客观上没有性意图,主观上没有任何侵犯的故意。法律不惩罚“意外”,只惩罚“过错”。如果连这种无意的肢体接触都要上纲上线,那地铁早高峰、商场拥挤时,岂不是人人都要被告一遍?
退一万步讲,如果女子觉得被冒犯,家长当场说句“不好意思”是情分,也是教养。但如果要上升到“赔偿”“道歉”“法律追责”,我只能说:法律不支持,法院不会判,律师也不会接。
给家长提个醒:态度很重要
虽然不构成侵权,但家长的态度很关键。遇到这种事,第一时间管好孩子、主动打个招呼、解释一句,绝大部分误会都能化解。如果家长一副“孩子小怎么了”的姿态,本来没事,反而把矛盾激化了。
4岁小孩无意碰到女生屁股——不构成侵权,不需要赔偿,不需要法律追责。 这是法律常识,也是社会常识。如果一个社会连孩子的无心之失都要揪着不放,那这个社会的宽容度,可能比孩子还要小。
别把法律当武器滥用,也别把孩子当成年人要求。法律讲理,也讲人情。 这事儿,就到此为止吧。4岁小孩 一成年女子 无意触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