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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小区噪声污染行政诉讼相关实地踏勘情况通报 2026年9月1日上午10时许,姑苏区人民法院(2026)苏0508行初367号案件承办法官、书记员,联合相城区司法局、元和街道办事处、众泾社区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前往万春雷位于相城区某拆迁安置小区的住宅内,就该区域长期存在的噪声污染实际情况开展实地 ​

拆迁安置小区噪声污染行政诉讼相关实地踏勘情况通报2026年9月1日上午10时许,姑苏区人民法院(2026)苏0508行初367号案件承办法官、书记员,联合相城区司法局、元和街道办事处、众泾社区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前往万春雷位于相城区某拆迁安置小区的住宅内,就该区域长期存在的噪声污染实际情况开展实地踏勘,现场与万春雷就噪声污染现状、治理标准、责任主体认定等核心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各方就相关争议焦点交换了意见。

本次现场踏勘涉及的核心争议与事实情况如下:

区域噪声污染现状明确:该拆迁安置小区住宅区域的噪声污染事实客观存在,实测噪声数值已远超4a类声环境功能区的限值要求,此前加装高速公路隔音墙的治理措施未达到预期降噪效果。相城区生态环境局已通过权威监测明确,该区域需由相城区人民政府统筹区级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采取系统性治理措施,直至声环境质量符合法定标准。相城区生态环境局、元和街道安环局、区住建局、区资规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投集团、相城高新区党委办公室、元和街道办事处均已通过两次专题会办,对上述污染现状和治理要求形成一致认定。安置小区声环境治理标准存在争议:各方就该区域应适用4a类还是1类声环境质量标准开展了讨论。万春雷提出,该小区属于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安置小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被拆迁人生活水平不下降、居住条件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法定要求,其原居住区域属于0类、1类声环境功能区,安置后的小区声环境质量理应通过有效治理达到0类或1类标准,该标准不仅适用于室内,也应覆盖居民日常活动的室外公共区域,不应仅适用交通干线周边的4a类声环境限值要求。新风系统替代达标声环境的方案未获认可:踏勘过程中,姑苏区人民法院法官提出“高档小区住宅无需开窗通风,依赖新风系统即可满足居住需求,可考虑为该安置小区住宅安装新风系统”的处理思路,万春雷对此明确表示不认可。其提出,自然采光、直接开窗开门通风是居民正常居住的基本需求,安置小区居民不应以长期关门关窗、终身依赖新风系统的方式被动适应超标噪声,同村其他被安置到声环境达标区域的居民也无需以这种特殊方式生活,该方案不符合拆迁安置保障被拆迁人居住条件的法定要求。行政诉讼责任主体认定存在分歧:针对法官提出的“交通噪声污染管理执法属于相城区生态环境局职责,不属于元和街道动迁办和相城区人民政府职责”的观点,万春雷明确说明,本次(2026)苏0508行初367号行政诉讼的核心诉求,是纠正相城区人民政府针对安置房噪声污染相关行政复议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元和街道动迁办、众泾社区居委会是相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拆迁实施主体,其未向被拆迁人提供符合居住环境标准的安置房,对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应当由相城区人民政府承担。相城区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本质上属于“自己复议自己”,利用复议裁决权回避自身法定责任。目前相城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的会办报告已明确要求区人民政府统筹落实进一步降噪治理措施,但相关治理工作至今未实际推进,本次行政诉讼的核心目标正是通过司法程序推动该实际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区级政府法定治污责任需进一步厘清:此前2026年8月27日南京中院(2026)苏01行初433号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曾就相城区人民政府的环境污染治理职责依据进行询问。万春雷当庭陈述,相城区人民政府既负有辖区内环境污染治理的普遍法定职责,同时作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安置的唯一法定责任主体,还对安置小区项目的声环境质量负有特殊保障义务,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会办意见也已进一步明确了区人民政府统筹落实降噪治理的履职要求,该责任与土地征收安置的行政行为直接相关,不属于与行政活动无关的独立环境问题。万春雷表示,相城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行政主管机关,不应将自身承担的法定治污责任随意推诿给下属部门,更不应在专题会办已明确自身治理义务的情况下,长期拒不履行行政职能,甚至通过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方式回避问题。其希望相关司法机关在行政诉讼审判过程中,充分尊重客观污染事实,发挥行政诉讼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制度功能,推动基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障被拆迁群众的基本居住环境权益,让普通居民能够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问题若在,诉讼不止;法平如水,定分停争,案结事了,审判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