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男孩被指"摸臀",三次调解无果要打官司:成年人,当真分辨不出恶意?
8月26日,长沙。19岁的女孩小熊,结账时,被一个4岁男孩碰了臀部。
碰,还是摸?
监控在,真相在:孩子跑动中失衡,手蹭了过去。
男孩父母当场接住诉求:孩子不懂事,道歉可以,管教可以。
小熊不接受。她要的,是特殊形式的道歉——书面,或者录视频。
三次调解,卡在同一个死结:你先道歉,还是我先道歉。
父母说:你先为孩子脖子上的伤,道歉。小熊说:伤,是他自己挣扎的。
谁也不退。小熊宣布:走诉讼。
法律,先说一句。4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写得明白。
性骚扰,要有主观故意。4岁的孩子,脑子里没有"故意"这个概念。律师的话很直:不满足性骚扰的构成要件。
这不是包庇孩子,是保护常识。
孩子的父母,做得不妥吗?
该道的歉,人家愿意道;该管的娃,人家愿意管。姿态,已经摆到那儿了。
可为什么,还要按着头,录视频道歉?
为什么三次调解不成,还要一路闹上法庭?
为什么"不慎触碰",非要变成"故意摸臀"?
一个4岁的孩子,担不起"猥亵"两个字的分量。
成年人的恶意,最不该用的地方,就是一个4岁孩子身上。
伊能静也问了:"身为成年人,一定能分辨孩子是否恶意。不可未审先判,要求赔偿,法律上也不合法。"
这话上了热搜。因为戳中的,从来不只是这一件事。
这些年,"先定罪,后反转"的剧本,看得还少吗?舆论的锤子抡出去,轻则社死,重则没命。网络断案,比法院快,比法院狠。
这一次,锤子抡向的,是一个4岁的孩子。
《孟子》说: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把别人家的孩子,当成自家的孩子想想。4岁,餐厅里跑两步,碰了人,被人揪住衣领,勒出伤痕,再被全网叫"小色狼"——换作你,受得了吗?
孩子的事,本该是孩子的事。
别让一场餐厅的意外,变成一场全民的审判。
守得住分寸,才是成年。
这场官司,谁输谁赢,不好说。舆论这一局,没有赢家。
但有些东西,输了,就回不来了。
我们护住的,不该只是一场纠纷的输赢。
是以后每一个孩子,敢在餐厅里跑、敢在生活里跳的底气。
换作你,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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