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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子感觉累,就去诊所按摩,结果医生说她患有妇科病,女子以为医生很懂,就让其

北京,女子感觉累,就去诊所按摩,结果医生说她患有妇科病,女子以为医生很懂,就让其看看,结果医生对她隐私部位摸来摸去的,女子以为这是正常治疗,这样一共诊疗了四次,女子才感觉不对劲,这不是侵犯吗?而报警,医生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但是女子难以释怀,又将医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万元,法院判了。

女子杨某,因为感觉身体疲劳,去了一家诊所做按摩放松。

给她按摩的“医生”唐某,一边按一边说她有妇科病。

杨某一听就紧张了,觉得这医生挺懂行,赶紧请他帮忙看看。

唐某让她脱掉衣服、裸露下体,随后上手揉搓、抠摸她的隐私部位。

杨某以为这是正常的妇科检查或治疗方式,就没有反对。

这次之后,她又去了三次,每次都接受了同样的“治疗”。

直到第四次治疗结束之后,她才后知后觉地意识到不对劲——这哪是看病,分明是被侵犯了,于是报了警。

警方一查发现,这个唐某根本没有医生执业资格,所谓的“治疗”也完全超出了诊所的诊疗范围,本质上就是猥亵。

警方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唐某立案,随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审理后,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唐某虽然被判刑了,但杨某心里那道坎过不去。

她长期被负面情绪困扰,频繁失眠、半夜惊醒、大把掉头发、情绪反复失控。

后来她鼓起勇气,又把唐某告上了法庭,这次是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她列出了几笔账:去派出所录口供的车费300多元、看病诊疗的医疗费300多元,另外还要2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杨某拿出了刑事判决书、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打车行程单、睡眠检测记录等一堆证据。

而唐某接到法院传票后,既没出庭也没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的侵权行为已经被刑事判决确认,杨某作为受害者没有任何过错,唐某该赔。

医疗费这块,根据票据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后,支持了1454.37元;交通费根据就诊次数和路程,酌定为300元。

但精神损失费这块,法院没支持——因为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因受到犯罪侵犯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最终判决唐某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1754.37元。

司法解释写得清清楚楚,因犯罪侵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精神损失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只能依法判,不能凭感情判。

杨某被侵犯了4次,才后知后觉反应过来。

这不是她傻,而是她信任“医生”这个身份。

唐某没有执业资格,所谓的治疗完全超出诊疗范围,但躺在诊疗床上的普通患者哪里分得清这些?

医生让脱衣服就脱,让怎么做就怎么做——这种信任,恰恰被犯罪分子利用了。

刑事判决给了唐某一个罪名,但杨某失去的东西远不止这些。

长期失眠、半夜惊醒、大把掉头发、情绪反复失控——这些伤害不会因为判刑就消失。

她鼓起勇气打民事官司,要2万块精神损失费,说白了是想讨个说法,想让法律承认她受的苦不只是一千多元钱的交通费和医药费能衡量的。

但法律告诉她:不行,罪犯已经坐牢了,精神上的账就这么算了。

这个结果让很多人不舒服,因为道理太直白了——法律保护的是“物质损失”,而不是“心理创伤”。

这个案子像一面镜子,照出了法律和现实之间的缝隙。

我们希望法律能更周全地保护受害者,也希望每一个走进诊所的人都能被真正善待。

《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该规定的逻辑在于,刑事判决本身已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实现对受害人的精神抚慰,故不再另行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但在类似本案的性侵犯罪中,刑事惩罚主要体现国家公权力对犯罪的制裁,而受害人的个体创伤往往难以因此得到充分修复。

但是在实际适用中,确实存在对受害人精神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和完善。

内容来源于: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