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名七旬男子重逢自己年轻时的恋人,二人均处于丧偶状态,两人决定重续前缘。相处期间,男子送给女子不少财物。后来女子提出结束交往,男子要求返还此前赠送的礼物遭到拒绝,便打算自行取回。双方发生争执,男子两次推倒女子,致女子骨折,经鉴定构成轻微伤。男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15 日、罚款 1000 元,后经法院民事诉讼判决,赔偿女子 19014.30 元。
这件事真正闹到无法收场,是在2024年3月14日早上8点左右。公开裁判信息里的男方化姓李某,1946年出生,女方化姓陈某,1949年出生。
李某当天来到陈某家中,没有再绕着两个人的感情谈,而是直接询问陈某还愿不愿意继续交往。陈某的态度已经很明确,不想继续了。
李某与陈某年轻时确实交往过,后来分手,各自成家。多年以后双方均已丧偶,李某主动联系陈某,希望重新结伴生活,两人才再次确定恋爱关系。
可重新相处一段时间后,李某感觉陈某的态度渐渐冷淡。到了3月14日,陈某把分手的意思说清楚,李某随即想到此前送出去的财物,要求陈某归还。
陈某不同意。李某没有先通过协商或者诉讼处理,而是进入陈某房间,准备自行把相关物品拿走。陈某跟进房间阻止,李某把陈某拉到外面,并在客厅将陈某推倒。
陈某起身后走到屋外呼救,李某也跟了出去。等陈某返回门口时,李某又推了一次。第二次倒地以后,这场原本围绕感情和财物的争执已经变了性质。
陈某随后报警。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堡镇派出所介入处理,并委托司法鉴定科学院进行伤情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陈某右腕骨骨折,构成轻微伤。这里容易被误传,本案公开材料记载的是轻微伤,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轻伤,两种伤情等级不能混为一谈。
到了2024年11月,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认定李某存在故意伤害六十周岁以上人员的违法行为,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李某此时已经超过70周岁。按照案发时有效的治安管理处罚规定,70周岁以上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实际执行拘留。
因此李某没有被实际投送拘留所,但处罚决定并没有消失,公开裁判信息显示,李某后来缴纳了1000元罚款。
事情还没有结束。陈某随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衣物损失以及律师费等,共计23041.66元。
李某在庭审中认为陈某属于自行倒地,只愿承担合理损失的70%,法院没有接受这一说法。
法院结合公安机关已经查明的事实认为,陈某并没有主动与李某发生肢体冲突。双方结束恋爱关系也好,对财物归属存在争议也好,都不能成为动手推人的理由。
按照民法典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造成别人身体受伤,应当对医疗、护理、交通、营养等合理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随后逐项审核陈某提出的费用,并没有将23041.66元全部支持。部分缺乏充分依据的项目被扣除以后,最终认定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及代理费等损失共计19014.30元,并确定由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至于李某此前送给陈某的财物,则属于另一个问题。已经完成交付的一般恋爱赠与,并不会因为双方分手就当然全部返还。
如果涉及较大金额、附带条件或者明确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还需要结合转账记录、聊天内容、财物价值和给付目的另行判断。
换句话说,李某原本可以就财物问题继续协商,也可以寻求调解或者通过诉讼解决。李某最终选择自行取回物品,又在争执中两次推倒陈某,使一场感情和财物纠纷继续发展成治安处罚与民事赔偿。
多年以后重新走到一起,本来是双方自己的选择,能不能继续相处同样也是双方的选择,但感情结束以后,财物可以依法处理,身体冲突却要承担另外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