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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平,一名男子购置新能源汽车,取得小区人防车位 20 年使用权。停放仅两年,

福建南平,一名男子购置新能源汽车,取得小区人防车位 20 年使用权。停放仅两年,小区便出台新规禁止新能源车驶入地下车库。男子付费取得使用权的车位,却无法正常停车。物业称,小区共 700 户住户,本次业主表决参与 659 户,其中 615 户同意禁止新能源车进入地下车库,即便业主自有车位也不例外,理由为担心车辆自燃风险。男子拨打投诉热线,相关部门建议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事情发生在南平市一小区。公开报道显示,小区2009年建成交付,张先生当年取得的是地下人防车位20年使用权,并非车位所有权。

2024年9月,张先生购买新能源汽车,此后一直停在原车位。2026年8月29日,业委会通知物业禁止新能源汽车进入地下车库,现有车辆要在10日内移出。张先生的车位没有安装充电桩,矛盾仍然发生了。

福建三明此前出现过相近纠纷。2021年12月,业主赖某某订购新能源汽车,准备在自有负一层车位安装充电桩。

物业担心地下室消防安全,又认为小区电力条件无法满足所有车主,因此拒绝出具安装证明。赖某某起诉后,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正常使用车位,对共有部分进行合理利用,并不当然需要业主大会专门表决。

充电桩能不能装,应由供电企业、物业等到现场勘查供电、施工和安全条件,而不是只凭笼统担忧决定。

法院判令物业出具证明,各方均未上诉。2024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典型案例时收录了该案。

广东东莞的聂某案更值得注意。聂某2018年取得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2020年9月购买电动汽车,申请安装充电桩时遭物业拒绝。

物业提出公共安全、人防工程功能以及老旧小区配电容量不足等理由。2021年8月23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聂某请求。

聂某上诉后,2021年12月28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要求物业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出具同意安装证明。

二审法院没有回避安全问题。法院指出,车位是否适合安装设备,是否影响消防、供电、道路交通和人防效能,仍应依据现场勘查判断。

安全隐患可以查,也可以依法制止,但不能把可能存在风险直接等同于当然不能使用。2024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开了这起入库参考案例。

南京还有一件更具体的纠纷。周某、王某某要求物业履行生效判决,协助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物业拒绝时提出,小区地下车库曾发生电动车充电自燃事故,而且物业只是管理方。

案件进入执行后,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要求各方明确责任和整改方案,并向物业发出预罚款通知,要求15天内提出解决方案,否则可能罚款10万元。

法院还组织产权方、管理方和业主座谈,通过司法建议要求整改消防设施、加强安全管理。2023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这一执行典型案例。

三明、东莞、南京三起案件有个共同点,法院都没有把车主需求和小区安全简单放到两个极端。需要勘查就勘查,需要整改就整改,发现真实隐患可以管理,同时也要给合法车位使用需求留下空间。

回到南平张先生的处境,问题也更集中。张先生没有安装充电桩,面对的却是新能源汽车整体禁入地库。

615户同意表决体现了多数业主对安全的重视,但多数表决形成的决定仍要接受合法性审查。《民法典》第280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受侵害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最后怎样处理,还要结合车位协议、表决程序、地库实际安全条件和替代措施判断。张先生真正要解决的,是这项禁令是否已经超过合理管理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