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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一男子开肠粉店。他为了口感更Q弹,竟然昧着良心,在肠粉米浆里加“硼砂”

广州番禺,一男子开肠粉店。他为了口感更Q弹,竟然昧着良心,在肠粉米浆里加“硼砂”。这东西可了不得,15克致成人急性中毒,2 - 3克能导致婴儿死亡。相关部门抽查露馅后,男子获利3.2万元,被罚6.4万,判刑1年8个月。网友:为啥不是公共投毒罪?

市场监管部门公开资料显示,成人摄入硼砂约 1 至 3 克就可能中毒,约 15 克属于成人致死剂量,婴儿致死量约 2 至 3 克。硼砂也不是可以少放一点的普通食品添加剂。

国家有关部门自2008年以来陆续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硼酸、硼砂被明确列入其中。2009年的专项整治工作又把米面制品列为重点排查对象,硼砂就在检查范围内。

江某某案件后来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插曲。2026年5月26日,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公开这起案件时,只写明被告人江某某和某肠粉店,没有公布店铺招牌。

到了2026年9月,旧案例在社交平台重新传播,有账号把涉案店铺指向番禺佳乐粥粉店。9月4日,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明确回应,公布的案件与佳乐粥粉店无关。

也就是说,江某某违法添加硼砂的案件属实,但网传具体商户名称并不属实。食品安全案件涉及哪家店,要看监管部门核查、抽检和司法机关公开信息,不能靠网友猜测对应。

再往前看,硼砂掺进米浆并不是司法机关第一次处理。2020年5月,贵州省黄平县米粉加工店经营者付某德为了增加米粉产量、延长保存时间,把硼砂加入米浆。

9月1日,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米粉,检出硼酸。10月13日,执法人员又在加工店查获15.3千克硼砂。

调查显示,付某德从当年5月至9月卖出添加硼砂的米粉1.8万余斤,销售金额2.2万余元。黄平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付某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2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把付某德案作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公开。

有了这个案件作参照,再看江某某的处理就容易理解。2024年7月至2025年1月,江某某为了改善肠粉口感,从网上购买硼砂并掺进米浆。

2025年1月3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店铺,当场查获半成品米浆,检测显示硼酸含量为332毫克每千克。江某某在这段经营期间获利3.2万元,案发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至于网友问的“公共投毒罪”,现行刑法里没有这个正式罪名。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将过去条文里的“投毒”修改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司法实践中的对应罪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断案件不能只看物质有没有毒,还要看行为发生的领域、实施方式和主观故意。

江某某公开案情呈现的是食品经营行为,硼砂被直接加入制作肠粉的米浆后对外销售。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刑事司法解释明确,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单的物质,可以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把这类原料掺入食品生产销售,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理。

法院最终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6.4万元。需要注意,公开材料写明的是江某某获利3.2万元,而司法解释关于罚金的一般规则使用的是生产、销售金额,因此不能只凭两个数字正好相差一倍,就认定6.4万元属于按照违法所得两倍机械计算。

餐饮经营可以研究工艺、调整配方,但禁止用于食品的物质不能添加,这也是这起案件最明确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