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陈女士习惯将大量现金存放于一处空置房屋内,备用钥匙放置在门外鞋柜。房屋长期少有人居住,现金少量减少时,陈女士起初以为是自己记忆出错,直至损失累计十多万元,才确定遭遇盗窃并报警。民警指导当事人安装监控,设备装好约两个半小时,嫌疑人便再次前来作案,被当场抓获,嫌疑人是当事人的前邻居。
2026年7月底,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道义派出所接到陈女士报警。办案民警李雪峰和同事赶到房屋后,很快发现一个反常之处,门窗没有损坏,室内也没有明显翻动痕迹。
警方反复查看小区公共视频,同样没有发现陌生人强行进入。陈女士平时大约半个月才回这套房子一次,现金又分散存放,2月份第一次察觉数目不对时,陈女士还认为可能记错了。
李雪峰注意到,现金并非一次少掉,而是一点点减少。这个细节意味着,进入房屋的人可能熟悉陈女士的生活规律,也可能故意留下部分现金,降低被发现的概率。警方没有马上改变屋内摆设,而是建议安装智能监控,并要求陈女士保持现场原样。
设备装好大约两个半小时,监控就出现动静。陈女士立即联系民警。民警赶到时,一名男子正蹲在卧室衣柜前准备继续取钱。
男子就是陈女士的前邻居李某某。警方审讯后查明,李某某早在2026年2月见过陈女士家属从楼道鞋柜取出备用钥匙,从此知道钥匙藏在哪里。自2月下旬起,李某某前后5次进入住宅盗窃,累计金额达到10.3万元。
这里还有一个需要说清的问题。李某某没有撬门,而是拿备用钥匙开门,并不代表李某某获得了进入房屋和拿走现金的许可。
2013年公布的盗窃案件司法解释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可以认定为多次盗窃。至于这套长期少有人居住的房屋能否在刑法意义上认定为入户盗窃,还要结合房屋是否仍具备供家庭生活的功能判断,不能只凭开门方式下结论。
辽宁现行量刑实施规则中,盗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7万元,10.3万元已经超过这一标准,但最终犯罪数额和刑罚仍以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为准。
河南焦作曾有类似判例:被告人看到邻居习惯将钥匙放置在门头,便取下钥匙开门入户,窃取现金 200 元。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即便被害人把钥匙放置在容易获取的位置,行为人私自取钥匙入户取财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认罪退赔后,法院对其判处罚金 1000 元。
这个案件说明,钥匙放在容易找到的位置,是房主在安全防范上的疏忽,却不等于旁人取得了使用钥匙的权利。
2021年还有一宗案件可以看出量刑并非只盯着金额。3月4日、9日和22日,陈某、赵某在吉林市、秦皇岛市等地采取技术开锁方式多次进入住宅,盗走黄金首饰、现金等财物,涉案5万余元。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审理时,把多次入户、累犯、坦白、认罪认罚以及部分财物追回等情节一并考虑,最后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回到沈阳案件,陈女士怎样存放合法现金,是个人财产管理选择;备用钥匙长期放在楼道鞋柜,则确实留下了安全隐患。
李某某因为一次偶然看见钥匙位置,随后反复进入房屋取钱,才让最初几次小额损失逐渐累积到10.3万元。
目前能够确认的是,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最终结论要等待后续司法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