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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女子排队点餐时,4岁男童跑过来,碰到了她的臀部。女子当即拉住男孩,拉扯中孩

长沙,女子排队点餐时,4岁男童跑过来,碰到了她的臀部。女子当即拉住男孩,拉扯中孩子身上出现淤青。女子要求家长书面道歉,家长只愿口头道歉、赔付医药费,但要求女子先为弄伤孩子道歉。三次调解全都谈崩,女子不肯妥协,直接选择起诉。监控也没法百分百分清是故意还是无意,网友纷纷炸锅。
 
事发当时,女子小熊正在餐厅柜台前排队点餐。

人来人往的大厅里,有个4岁的小男孩,手里拿着玩具枪,没有大人牵住看管,自顾自在店里跑来跑去,到处穿梭。
 
就在小熊排队等候的时候,奔跑中的男童从她身后经过,碰到了她的臀部。
 
这一下触碰,让小熊心里非常不舒服。在她看来,这不是简单的无意碰撞,是带有冒犯性质的举动。

出于制止的想法,小熊立刻转过身,上前拉住了正在跑动的小男孩。
 
拉扯阻拦的过程当中,意外发生了:小男孩挣扎扭动,身上被拉出了淤青痕迹。
 
很快,孩子的父母闻讯赶了过来,看到孩子身上的伤痕,当场就激动了。

一边是感觉自己被冒犯的小熊,一边是心疼孩子受伤的家长,双方情绪都上来了,当场爆发了激烈的争执。
 
小熊提出了自己的诉求:希望男孩家长能够出具一份书面道歉,承认监护不到位,并且以后要好好管教、看管好小孩,避免再发生类似的事。
 
可男孩家长完全不能接受这个条件。在他们眼里,自家孩子才4岁,年纪太小,什么都不懂,只是在餐厅里跑着玩,跑动的时候不小心擦碰到别人,纯属意外,并不是有意去骚扰、冒犯别人。
 
家长表示,愿意为孩子碰到人的事做口头道歉,也愿意承担小熊可能产生的医药费用。

但是,他们有一个不能让步的要求:小熊必须先为拉扯、弄伤小男孩这件事道歉。
 
在家长看来,就算孩子碰到了人,小熊作为成年人,不该动手拉扯一个四岁的孩子,把孩子弄出淤青,这个行为本身就不妥当。
 
两边的诉求撞在了一起,形成了一个死循环。

小熊不肯先向孩子道歉,家长也不肯给出书面道歉。谁都觉得自己有理,谁都不肯退让半步。
 
事情闹到了派出所,民警和调解部门前后组织了三次调解,希望能各退一步,把矛盾化解。
 
调解过程里,男孩妈妈曾经有过口头致歉,可一谈到书面道歉、要不要小熊先道歉的核心问题,两边立刻僵持。

三次调解,三次失败,没有达成任何和解协议。
 
和解这条路彻底走不通,小熊选择不再协商,准备走民事诉讼,到法院起诉,希望由法官来判定这件事里各方的责任。
 
监控视频被放出来之后,网上直接炸开了锅,变成了一场大型“罗生门”。
 
因为监控角度有限,画面只能看到男孩跑动经过、女子伸手拉住孩子的全过程,没办法百分之百确认,男孩是无意擦碰,还是主动故意触碰。
 
有一部分网友支持小熊:公共场所放任幼童到处疯跑,家长本身监护就缺位。不管孩子懂不懂,女性有权利反感身体被触碰,要求家长重视管教,不算过分。
 
另一部分网友支持家长:4岁幼儿认知有限,很多动作都是无意识的。就算碰到别人,成年人可以喊家长,可以口头制止,直接上手拉扯小孩,还拉出淤青,这个处理方式未免过激。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吵得沸沸扬扬。

那从法律上来说,这件事各方到底要承担什么责任?

《民法典》第2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4岁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家长有义务看护好孩子,约束孩子在公共场所的行为。

若孩子的行为确实给别人造成了不适或者损害,监护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就算对方有不妥行为,个人维权也要采取合法、适度的方式,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小熊有权制止她认为不妥的行为,但制止不等于可以用力拉扯孩童。

如果经过司法鉴定,小男孩身上的淤青确实是拉扯造成,并且超出了合理制止的必要力度,小熊也要为造成孩子人身伤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赔礼道歉的责任。
 
家长带低龄孩子出门,不能放任孩子在公共场所横冲直撞,监护责任一刻不能松懈。

而普通人遇到让自己不舒服的事,维权也要守住分寸,选对方式。
 
本来一件可以好好沟通的小事,因为双方都不肯让步,最后只能交给法庭裁决。

至于最终谁对谁错,责任怎么划分,只能等法院给出最终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