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一男子在火车即将进站时,突然跳下站台,虽然火车当时已经减速了,司机在发现异常后也拉了紧急制动,但因为太近的缘故,火车最终还是与男子发生碰撞,后经抢救无效,男子被宣告死亡。
据悉,此事发生在2026年9月7日早上,在南宁火车站的9号站台,来往旅客正有序等候列车到站,站内一切都在正常运转。
上午9点35分,现场突然发生了一件令人猝不及防的事,一名成年男性旅客,毫无征兆地跳下站台,进入列车行驶的轨道区域。
当时C8668次列车正在减速进站,司机第一时间发现这个异常险情,立即拉下紧急制动,全力刹车。 但由于距离实在太近,列车没能完全停下,就和这名男子发生了碰撞。
险情发生后,车站立即启动全套应急处置流程。工作人员拨打120、110、119,各方救援力量火速赶往现场开展抢救工作。
9点50分,医护人员抵达现场立即对男子开展抢救,一直抢救到10点24分,该男子最终被确认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此次事故也对列车的运行造成了严重干扰,C8668次列车上的乘客被滞留许久,直到10点56分,才重新恢复发车。
既然事情已经发生,那火车站是否要为此担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本案中,涉事男子是主动做出闯入轨道、卧轨等主动碰撞列车的行为。
更何况,事发时铁路方面一直在宣读着注意安全,不要靠近站台缝隙等警示语。
在司机发现男子卧轨后,也及时采取紧急刹车。
因此,铁路企业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反倒是男子,他的行为已经扰乱了车站的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2项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男子还活着,那他应当接受行政处罚。但现在男子已经死亡,所以这个责任就无法追究了。
不过,如果因为这次事故导致车上人员受伤,那伤者是有权要求男子承担侵权责任的。男子死后,则有其遗产赔偿这部分损失。
也许有人会问,为何站台不加装护栏,和地铁站一样。
其实目前国内有不少城市的火车站台已经设置了相应的防护栏,但是防护栏的造价可不低。
以郑州东站为例,郑州东站的30和31号两个站台招标“升降式”站台安全门,项目的中标价达到了538000元。但是郑州东站可有32个站台。
由此可见,最大的障碍还是护栏的项目太昂贵。
当然,卧轨自杀的概率也并不高,且站台一直有安全员巡视,火车站内也有广播提醒,玻璃上都贴了安全标语。
如果真的有人要卧轨自杀,哪怕安装了防护栏,又有什么用?对方一下子就能翻出去。
最后,一条生命就此逝去,不管是什么原因,我们不应该去嘲讽、苛责逝者。
生活里每个人都有可能遭遇低谷,但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境,千万不要选择以自杀的方式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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