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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飞刀在世?河南开封,女子在熟食店工作时嫌水池上的刀碍事,随手往冰箱那边一扔,

小李飞刀在世?河南开封,女子在熟食店工作时嫌水池上的刀碍事,随手往冰箱那边一扔,正好刺中前夫心脏致其离世。女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3年2个月。

陈某和张某曾经是一对夫妻,二人生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不过随着生活中的摩擦越来越多,两人之间逐渐出现了矛盾,最后感情破裂,于2025年1月办理了离婚手续。

但是,因为有着孩子,两人即便离了婚,也有扯不断的联系。离婚后两人仍然和以前一样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也和以前一样,依然在同一家熟食店工作。一切似乎都没有变化,但又似乎变了。

2025年5月的一天,陈某和张某一起在熟食店干活。陈某在备菜时,嫌放在水池上的木柄单刃刀碍事,于是一把抓起刀,随手往冰柜方向扔去。

但她忘了,厨房里除了她还有前夫张某。张某正好在这后面干活,他一转身,陈某的刀迎面飞来,好巧不巧扎中他的胸口。

张某顿时一句话也说不出来,扑通一声倒在了地上。

陈某吓傻了,愣了一会才反应过来叫人,在他人的帮助下,陈某将张某送去救治。

经过检查,陈某的这一刀正好刺中了张某的心脏,造成张某心脏破裂大出血,没多大会人就没了。

案发后,熟食店附近围满了看热闹的人,有人打电话报了警。民警从医院急诊科将陈某传唤到案。

不久,陈某被移交给检方审查起诉,检方认为,陈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对她提起了公诉。

这起案件,充满了戏剧性巧合。从法律角度来讲,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她会受到什么处罚?

首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离世,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本罪的核心特征是,行为人对离世结果的发生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基于过失心态导致危害结果出现。

陈某的行为是否满足该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客体上,陈某扔刀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前夫张某的生命权,符合该罪所保护的法益范畴。

第二,从客观要件看,陈某将有高度危险的刀具随意投掷,且该行为直接造成了张某心脏破裂离世的结果,二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第三,主观上,陈某属于典型的疏忽大意的过失:

首先,刀具本身具有极强的杀伤性,任何具备正常生活常识的成年人,都应当预见随手扔刀可能刺中旁人的风险。但陈某因专注于备菜琐事,完全忽略了店内还有前夫在附近作业的现实情况,既没有主动确认冰柜方向是否有人,也没有对刀具的飞行轨迹尽到任何注意义务。

其次,陈某虽然既没有积极追求刺死张某的杀人故意,也没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完全是疏忽之下的过失心态。但这件案子也绝不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要求损害结果是完全不能预见的,但熟食店本就是二人共同经营的场所,张某出现在店内任何区域都是完全可预期的,该案显然不满足意外事件的认定条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陈某案发后主动参与救治,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且本案系熟人之间的偶发犯罪,社会危害性相较于普通过失致死案件更低,属于“情节较轻”的范畴。

最终,一审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法定区间内酌定从轻处罚,判处陈某3年2个月有期徒刑。

有人说,陈某刀法如此之准,到底是真的意外,还是有意为之?对此,您怎么看?

来源:、半岛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