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70多岁大爷丧偶后,遇到初恋,两人旧情复燃。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决定分手,大爷索要恋爱期间送的礼物,遭到女方拒绝,大爷一气之下,将女方两次摔成骨折,她将大爷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2.3万余元,大爷却谎称,女方自己摔倒,不愿意全额赔偿,法院这样判。
据悉,78岁大爷李某,老伴早早离世,孤身一人生活。女方陈某,75岁,同样也是丧偶独居。
两人年轻的时候曾经谈过恋爱,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各自组建家庭。
几十年过去,两个人都失去了另一半,机缘巧合之下重新联系上。
久别重逢,年少的情愫又重新涌上心头,两个人都觉得,晚年能遇上旧相识,是难得的缘分,便决定在一起交往,搭伴过日子。
刚相处的时候,两人感情还不错。李某也真心对待这段感情,恋爱期间,主动送了不少礼物给陈某。
可日子久了,矛盾慢慢就显露出来。相处一段时间之后,陈某觉得两个人不合适,主动提出分手,不想继续这段黄昏恋了。
本来好聚好散,就算做不成伴侣,也该留几分体面。可李某心里想不通,接受不了分手的结果。
他直接找上门,要求陈某把恋爱期间送出去的礼物全部还给自己。
陈某当场就拒绝了。在她看来,谈恋爱的时候自愿送出的礼物,属于赠与,分手之后没有道理再要回去。
就是这么一件事,把李某彻底激怒了。
双方在家中发生激烈争吵,情绪失控的李某,直接动手,把陈某第一次推倒在地。
陈某爬起来跑到门外想要呼救,李某依旧不依不饶追上去,又一次把陈某推倒。两次摔倒,造成陈某右腕骨骨折,经过鉴定属于轻微伤。
事情闹到这个地步,陈某只能选择报警。
警方调查之后认定,李某故意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老人,属于违法行为,对他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但因为李某已经年满70周岁,按照法律规定,拘留不再实际执行,但是罚款依旧要缴纳。
陈某身体受了伤,看病休养花了不少钱。她将李某告上法院,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各项损失,一共索赔2.3万余元。
庭审的时候,李某还辩解,说陈某是自己摔倒的,并不是他推倒的,只愿意承担七成损失,不愿意全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就算两个人之间存在感情纠纷、财物纠纷,也应当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不能动手伤人。
整个事件当中,陈某并没有主动动手,结合公安的调查结论,认定李某要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合计19014.30元,驳回陈某其余部分的诉求。
本是一场迟来的重逢,最后却变成撕破脸皮的官司。
《民法典》规定,男女恋爱交往,日常节日、日常交往送出的礼物,属于无偿赠与。
一旦交付给对方,礼物的所有权就归受赠人,分手之后,一般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只有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比如大额转账、贵重彩礼,恋爱关系没能走到结婚,才可以主张返还。普通的小礼物,没有权利强行要回。
有纠纷可以去法院起诉,绝对不能动手打人。
动手伤人,不管起因是什么,打人就要担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人,要从重处罚。
哪怕双方有矛盾,也不能用暴力解决问题。动手造成别人受伤,不光要受治安处罚,民事上还要赔偿对方医药费、护理费等全部损失。
晚年的感情,本就该互相体谅。
可以谈不成恋爱,可以有财产上的分歧,但不能丢掉做人的底线。
感情不合可以好聚好散,有争议可以讲道理、走法律途径。
用暴力去讨要财物,不仅得不到想要的东西,反而要赔钱、承担法律责任,把仅存的情分全部消耗干净。
人到晚年,更该明白,钱财是小事,人品和分寸才最重要。
对此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