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已婚男在ktv点了个陪酒的妹子,这女的性感又热情,一时间男人没控制住,跟她发生了关系,高兴之余就给她大额转账,这样两人处了三年多,女人收了18万多!后来这事被男人的妻子知道了,男人秒怂,赶紧认错,还写下悔过书,表示愿意回归家庭。但妻子可不愿意白扔那些钱,转头把小三告了,让她还钱。最终判决出了:返还17万多。
9月6日,扬子晚报发布了这则新闻。
这男的已婚,工作也不错,但就是偶尔会有应酬。
这不,一行人去了ktv,为了活跃气氛,还点了姑娘陪酒。
结果男人却上头了,被身边的姑娘深深吸引。
一个没控制住,男人带她去发生了关系。
这姑娘也是厉害。把男人拿捏的刚刚好,男人本以为简单的一夜情,结果却一直没断了。
处着处着,男人觉得跟她在一起很舒服,就经常找她。
但是男人可不空手,每次被哄高兴了,就大手笔转账。
这事最终还是被男人的妻子发现了,一算,居然3年来转给她18万多。
妻子伤心极了,怎么都没想到丈夫为了这么个女的背叛婚姻。
男人一看妻子真生气了,赶紧服软,表示那就是玩玩的,马上断!
男人言辞恳切,希望老婆原谅,还写下了悔过书。
但是妻子还是忍不了这口气,更不想18万给了那女的,决定要把钱追回来。
这事,妻子可完全是占理的。
《民法典》地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男的婚内出轨,跟这女的多次发生关系,还转一些520、1314等款项,这事就是违背了公序良俗。
所以这个行为无效,转出的钱自然也不算赠予。
况且,那些钱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0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很显然这些钱都损害了妻子的权益,18万可不是小数目,人家要回来合理合法。
但是那女的可不愿意还,为这事还各种找理由。
她说这男的经常来消费,自己陪同也是需要费用的,所以都属于是正常的业务开支。
但是法庭上可是讲证据啊,这女的说辞显然站不住脚。
更何况,男人此刻完全站在妻子那边,口口声声都是说那些钱都是自己给那女人的。
最后,就认定了几千元是正常消费。
所以,最后判决,除了那几千,剩下的17万多都得返还!
这下好的,那女的三年下来,怎么收的就得怎么吐出来,也算是人财两失了。
说到底,这女的活该,男的做的更不对,两头骗,自己都得到了,却看起来还没什么损失。
倒是男人的妻子,钱追回来了,感情还能如初吗?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聊一聊你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