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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女子上班期间在厕所摸鱼玩手机,却被陌生男子透过门缝偷拍,对方还用了闪光

浙江宁波,女子上班期间在厕所摸鱼玩手机,却被陌生男子透过门缝偷拍,对方还用了闪光灯,听见隔间内有手机声音才慌忙逃窜,女子表示,幸亏自己没脱裤子。

素材来源于:半岛晨报

事发时正值晚上八点,杨女士工作了一天,就想着忙里偷闲,去厕所摸会鱼。

她进了女厕所,找了个干净的隔间,寻思刷一会手机,没想到,正低头玩手机的时候,突然门缝闪过一道闪光灯,她突然觉得不对劲,透过门缝看,发现有一个陌生男子正蹲在外面偷拍。

杨女士立马将手机软件的声音关闭,想看看外面究竟是谁,谁料对方听到声音停止,也警觉起来,随即关掉了闪光灯,慌忙跑路了。

那个时候写字楼基本没什么人了,女厕所也没有其他的人,她怕喊出来没人理,跟男子起冲突再吃亏,就没有大喊大叫,也没有追出去和男子对峙,要个说法。

也只是等着外面没什么动静了,才放心走出隔间。

但这件事还是让她想起来脊背发凉,毕竟这个点也不算早了,来上厕所的人本来就少,这个男的要不然就是一直在厕所里蹲守,要不然就是盯准了自己,尾随进来的,无论是哪一种,想想就很可怕。

因为没拍到男子的穿着,找起来也很困难,杨女士的维权也很困难,但还是想提醒大家,上厕所的时候一定要再三注意,如果是自己一个人,一定要警惕有没有人在外面偷拍。

这次唯一值得庆幸的就是,杨女士是来厕所摸鱼的,不是真的来上厕所,所以并没有脱裤子,对方即便拍到,也顶多是拍到鞋子和裤子,没有造成隐私上的伤害。

那么,有人可能会问,陌生男子若是没拍到对方,还算违法吗?或者被抓到的时候照片已经删除或者销毁,都没有证据,还能追究吗?

答案是肯定的。

很多偷拍的人都存在一个侥幸心理,觉得没拍到隐私部位,或者对方正脸,就算偷拍,也没什么,民警根本不会追究。

但这其实是一个错误的认知。

法律处罚的偷拍的行为,而不是偷拍的结果,只要你进了女厕所的门,且有偷拍的行为,就已经是触犯了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明确,偷窥、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厕所属于私密空间,且男女有别,不管拍没拍到内容,男子只要有拍的这个行为,就已经触犯了法律,即便杨女士没脱裤子,对方也看情况不妙,索性就跑了,但杨女士若想要追究男子责任,可选择报警维权。

且杨女士在第一时间没有追出去,激怒男子也是正确的选择,在危险面前,还是要以自己的安全优先,如若开门对峙,反而会将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