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梁骨发凉,嗖嗖的:如果刘翔现在买断,上海体育局仍收刘翔的代言费,是不要脸吗?是应该吗?
上海体育局不但抽取了刘翔在役时的代言费,还抽取了他退役后(在编不在岗)的代言费,前后收取了高达1亿多元。如果刘翔现在买断,体育局还能抽取刘翔的代言费吗?有人说,刘翔是国家培养的, 就得抽取代言费。有人说, 这还没有完了吗?不要脸了吗?究竟能不能抽取?别急,我们分析一下。
一、刘翔现在买断后体育局还收不收代言费?(一)假设:刘翔在退役时买断解除人事关系为了说明问题,我们假设刘翔在退役时就买断解除人事关系 。如果刘翔在11年前退役马上买断,之后的商业代言收益一般归个人所有,无需再按比例上缴,但也有特殊情况,比如商业代言合同未到期,就应执行到期。其在役时与耐克签署的终身合同,体育局也许仍可以分成,对此类问题规定不明确,应该看谁签的合同,更应看刘翔与体育局分成协议的时效。(二)刘翔现在买断后,体育局还收不收代言费的8大观点对此观点不一,只有一个正确的。1、后续商业收益完全属于刘翔个人(1)观点买断意味着人事关系彻底终结,体育局不再具备分成主体资格,后续商业收益完全属于刘翔个人,再收就是无理,就是不要脸。这一判断依据的核心逻辑:买断是一次性结清权益。(2)评这一观点有点绝对化或武断,没有考虑与广告方(品牌方)签订合同的时效,也没有考虑规定,更没有考虑刘翔与体育局定的协议的具体情况。2、刘翔是国家培养的,就得抽取代言费(1)观点刘翔的成功虽然与他个人天赋与努力分不开,但也是国家培养的结果,况且在商业开发时由体育部门主导,因此,任何时候的广告费都要上交一部分,这也是对国家投入的回报。(2)评这一观点也有点绝对化或武断,把责任无限化,没有考虑具体规定,也没有考虑有关合同、协议。3、只要与广告方(品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就得抽取代言费(1)观点与广告方(品牌方)签订合同特别是长期合同应按签约时的规则执行至期满,不因退役或买断而中断。现役期签署的长期商业合同有持续执行的惯例。与耐克终身合同签署于现役期,签约时体育系统提供了资源背书,合同本身并未因退役而终止,也不会因买断而终止。因此,只要与广告方(品牌方)的代言合同有效,体育局就应随之抽成代言费。(2)评这一观点只是一味地考虑与广告方(品牌方)合同的有效性,没有考虑规定,也没有考虑刘翔与体育局的约定。4、只要体育局参与了广告开发或作为合同签约方就得抽成(1)观点在品牌代言合同的谈判、签署过程中,如果有体育局的参与或以单位的名义签署,体育局就应抽成,与买断与否没有关系。(2)评这一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忽略了刘翔与体育局的具体约定,假如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约定抽成1年,那么以后就不应该抽成。5、只要别人这样,我们就如此(1)观点只要有惯例,照着办就行,苏炳添退役后商业代言收益归个人所有,刘翔退役特别是买断后的代言费就该完全归个人。(2)评在大的规定下,各地执行有一定的灵活性,每个人的情况也不一样,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不能直接等同。况且也有个别违反大的规定的情况,别人错不能跟着错。6、只要是既定事实,就应该坚持下去(1)观点存在即合理,原来咋样,以后还应咋样,不要考虑在编还是买断。(2)评这个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事物总是变化的、有条件的,体育局的抽成不是绝对的,应与在编与否、合同时效等条件相呼应。7、只要在分成协议有效期就得抽取(1)观点应执行广告费分成时效条款。关键取决于刘翔当年签署的三方商业开发协议中是否有明确的时效条款。如果协议写明广告费分成覆盖与广告方(品牌方)签订的"合同存续期",那么在合同存续期内,不管是退役还是买断,体育局仍可主张权利;如果协议仅绑定"现役或在编时期“,则买断后分成就失去依据。(2)评这一观点击中了要害,但是,忽略了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8、最正确的观点刘翔现在买断后,体育局还收不收代言费,应该坚持既要、又要、还要的原则。首先,应该遵守全国的规定,再就是遵守2个合同(与广告方或品牌方的代言合同、刘翔与体育局的分成合同),要看合同签署的主体、时效,也要考虑惯例与既定事实,再综合做出决定。总起来讲, 要遵循这么个基本逻辑:有法规从法规,无法规从合同,无合同从惯例,无惯例从既定事实。(三)刘翔现在买断后,体育局还收不收代言费的重点分析1、还对耐克签署的终身合同的代言费抽成吗?原来与耐克签署的终身合同属于退役前已存在的合作延续。(1)如果体育局与刘翔早有协议,协议规定抽成期与合同期一致,那么买断后体育局仍可分成,协议规定的抽成期短于合同期,应抽成至约定的日期,这就与买断没有关系。(2)如果体育局与刘翔早没有抽成协议或没有抽成期,也得看签合同时体育局参与的程度和合同主体,如果是体育局签署的合同,或体育局在谈判时出了力,就仍可分成,否则,就不应分成。2、原来的其他代言合同同理、也需要看刘翔与体育局签的合同和签署合同的主体。3、买断后新的代言合同买断后新的代言合同应该有刘翔自己决定,但是,如果继续和体育局合作或以体育局的名义收的广告费,可协商分成。二、感悟1、在编时签署的规则,在买断后是否继续生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主要应看刘翔与体育局的具体协议,但是这份核心协议的内容从未对外公开,目前无法确认,只能从道理上推演。2、争议不在于分成的多少、金额的大小, 哪怕是一分钱,只要规则适用边界不清,争议就会存在,这次争议就是约定不清的结果,因此一个详尽的协议是避免纠纷的不二选择。3、现在是法治社会,法规意识、契约精神必须贯彻到事物的前前后后,一是有科学的法规、合同在先,二是执行到位,有了这2条就万事顺利。您认为呢?一民看社会 2026.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