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已婚男子爱上同小区大姐,常常跑去她家睡,还在特殊日子给她转账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红包,男子的老婆跟他打离婚官司才发现,他在3年时间一共给大姐转账10.8万余元,男子老婆起诉到法院,要求大姐把钱退回来,一审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大姐需要返还钱款。对方不服上诉,二审依旧维持原判,大姐无奈只能全部退还。万万没想到,官司刚结束,大姐又另案起诉男子和他老婆,声称男子跟自己借了2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夫妻两人一起还钱。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张女士和赖某当初是朋友介绍认识,刚结婚的时候,两个人在钱财方面互不隐瞒,张女士对丈夫十分信任,家里的收支情况她都心里有数。
只是日子久了,两人因为金钱问题不断产生矛盾,感情慢慢变淡,最后走到离婚这一步。
就在2022年打离婚官司,调查夫妻财产的过程当中,张女士才发现了不对劲。
从2021年6月到2024年1月,前夫赖某频繁给住在同一个小区的杨某转账,大大小小算下来,合计10万多块。
不少转账选在凌晨三四点,还有很多带有特殊含义的数字,更让人唏嘘的是,就连他们女儿过生日的当天,赖某不给亲生孩子任何表示,反倒给杨某连续转了几笔示爱金额。
事情闹上法庭之后,赖某和杨某并不承认两人存在特殊交往,还想出各种理由辩解。
他们说520、1314这些转账只是跟孩子开玩笑发的红包,大额支出是吃饭消费凑整,赖某经常住在杨某家中,只是为了借用别人家孩子的高配电脑打游戏,凌晨转账是打麻将的往来。
但这些说辞,很难和大量的转账记录对上。法院结合转账时间、特殊数字金额,再加上赖某长期居住在杨某住处的事实,没有采信他们的说法,认定赖某是在婚内私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视作无效,判决杨某返还钱款。
一审败诉之后,两个人还提起上诉,二审依旧维持原来的判决,杨某最后把全部款项退还给张女士。
本以为这件事就此告一段落,谁知道又冒出一桩案中案。
杨某在赠与官司一审结束后,又向另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拿出两份各10万的转账记录还有一份后补的还款计划书,称赖某向自己借了20万,这笔借款发生在赖某和张女士还没离婚的时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两个人一起偿还。
庭审的时候,赖某直接承认借钱这件事,还说借来的钱都用在了家庭开销上。
可张女士反驳,那段时间她已经和赖某分开居住,自己从头到尾不知道这笔借款,钱也没有花到夫妻共同生活当中,自己不该承担还债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赖某和杨某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但是20万的数额明显超出普通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赖某拿不出证据证明借来的钱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上面,张女士事前不知情,事后也不认可这笔债务,因此不能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20万借款由赖某个人偿还,直接驳回杨某让张女士一起还钱的请求。
如今张女士已经和赖某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张女士,后续她还会继续打财产分割官司,为女儿争取该得的权益。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赖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瞒着妻子张女士,向杨某转账10.8万余元,其中包含520、1314这类示爱红包,还长期留宿杨某家中,该赠与是基于不正当交往发生。
他既没经过配偶同意,也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所以法院认定赠与无效,判决杨某把钱款返还给张女士。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杨某起诉主张的20万借款数额很大,张女士事前不知情,事后也不认可,赖某也拿不出证据证明这笔钱用在家庭开销,该笔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能由赖某个人偿还,不用张女士一起承担。
最后,我想说婚姻里,夫妻双方都要恪守底线,婚内的共同财产属于两个人,不能私自拿去做不当处置。
同时也要搞懂,并不是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有欠款,都算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一方私下借钱,钱没有用在家庭生活,另一方不知情,就不需要共同还债。
法律会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但婚姻想要长久,靠的从来不是事后打官司维权,而是彼此的忠诚、坦诚和责任。
经营家庭,多一份担当,守住道德底线,才能守护好属于自己和家人的幸福。
来源:红星新闻2026-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