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名应届生入职一个月被“劝退”,星宇股份这波操作,把“强迫劳动”这盆脏水泼回了自己身上
过去欧美拿“强迫劳动”四个字敲打中国企业时,很多中国人的第一反应是“又来了”,可奇怪的是,这一次事情发生在一家中国企业内部,舆论却突然没有人要求“一致对外”了。
事情的主角,是国内车灯行业龙头星宇股份,2026年夏天,公司招录了440名高校毕业生,其中不少人应聘的是研发、技术类岗位,可入职仅一个多月,部分员工便被集中约谈。
谈话录音中的选择很直接:签下“个人原因”离职协议,或者调往生产操作岗位。
8月25日,常州市人社局通报确认,星宇股份已与107名毕业生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过程中“方法简单生硬,缺乏充分有效沟通”,企业对人力资源总监作出停职处理。
在我看来,这起事件最值得深挖的,不是一家企业耍了什么小聪明,而是它在光天化日之下,用一套“合法外衣”包裹了一个非法内核。
“个人原因”四个字,为什么是整件事最刺眼的存在?
所有劳动合同解除的争议里,最核心的分水岭就是:到底是谁提出的?用什么理由?
如果员工自己写了“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即可解除,这种情况下,企业一分钱经济补偿金都不用付。
但问题的关键在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 如果企业单方面调岗降薪、改变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被迫离职,法律上这叫“推定解雇”,企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星宇股份让员工在“个人原因离职”和“调往生产操作岗”之间二选一,本质上就是用“个人原因”这四个字,把本应由企业承担的违法解雇成本,转嫁给了刚出校门、毫无谈判经验的毕业生, 这不是协商,这是利用信息差和权力差的制度性压迫。
很多企业HR看到这里会跳出来说:企业有用工自主权,调岗是合法的。
我不否认这一点,但合法调岗有一个不可逾越的前提:合理性,劳动合同法》虽然允许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岗位,但司法实践中一条被反复引用的原则是:调岗不得具有侮辱性、惩罚性,不得大幅降低劳动待遇。
如果一家车灯龙头企业,连自己一个月前刚招进来的研发人员都消化不了,那当初为什么要发那440份offer?是因为车间里突然缺人了吗?还是把应届生当成了随用随弃的“人力资源缓冲垫”?
星宇股份被通报,意味着它那套“约谈-签字-走人”的流水线操作,在行政认定层面已经实质性翻车了,人力资源总监被停职,不是保护伞,是切割线。
107个人被“协商”走了,那剩下的人呢?
他们现在是什么心态?他们还能安心搞研发吗?他们每天走进车间的时候,会不会觉得自己只是还没被轮到的那一个?
在我看来,星宇股份真正输掉的,不是这107个人的违约金,而是整个组织里最珍贵的东西——信用, 一个企业对刚入职一个月的应届生都能下得了手,那它对老员工、对供应商、对股东,还有什么是不敢做的?
星宇股份的问题,从来不只是星宇股份的问题,它折射出的,是部分中国制造企业在劳动用工上的“路径依赖”:把工人当成本,而不是资产;把法律当成本,而不是底线。
107个年轻人的第一份工作,被当成了一次可以随意撕毁的草稿,但请记住,合同可以撕,人心撕了就再也粘不回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