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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晚上八点多,一名女子到公司女厕所隔间,打算玩手机歇一会儿。进去才半分钟

浙江宁波,晚上八点多,一名女子到公司女厕所隔间,打算玩手机歇一会儿。进去才半分钟,她看到门缝有亮光闪过,外面有个男子正开着闪光灯偷拍。男子察觉到可能被发现,马上关掉闪光灯,慌忙逃走。女子事后回想十分后怕,庆幸自己当时没有脱裤子,不然就被拍到隐私画面。

杨女士当时在隔间里的第一反应是愣住,手机屏幕的光亮把外面偷拍者的动作照得清清楚楚,白光从门缝底下一闪,紧接着又迅速熄灭。

整栋写字楼那会儿已经临近下班,人本来就少,楼道安静得能听见自己心跳。杨女士不敢贸然开门,也不敢出声,

就那样僵坐着,脑子里全是对方是不是还蹲在外面、有没有同伙这些念头,一直等到确认外面彻底没了动静,才敢小心翼翼把门推开。等她出去查看时,人早就跑没影了,连个背影都没留下。

这样的场景其实并不新鲜。宁波东部新城在2016年1月3日就出过类似案子,一名李姓女子如厕时发现马桶旁掉了个比一元硬币大不了多少的黑色物件,捡起来一看带着USB接口和储存卡,才反应过来是台微型摄像机。

她当场报警,江东新城派出所民警调看监控,锁定了一名做餐饮的90后本地男子。审讯时对方交代,设备是网上花一百多元买的,那天下午用双面胶贴在纸巾盒下面,本想晚上下班再取回去看内容,结果胶粘得不牢,装上去也就二十分钟就掉地上了,一张照片都没拍成。

两起案子对比着看,偷拍者被抓到的原因往往都很偶然,设备掉了、闪光灯被发现,靠的不是防范体系有多严密,而是运气。杨女士这次没能留住对方任何画面,报警后警方也难以直接定位嫌疑人,取证成了大难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写得很明确,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拘留十日并处罚款。

这条规定不要求必须拍到画面才算违法,只要实施了偷拍行为,就已经踩线。杨女士这次算是幸运,可写字楼这类相对封闭的场所,安防死角显然还需要物业和管理方多上点心,不能总指望员工自己多长个心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