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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男子又想得到女友的身体,还想要得到她的钱财,假意搬到出租屋内同居,亲密热恋

湖北,男子又想得到女友的身体,还想要得到她的钱财,假意搬到出租屋内同居,亲密热恋后趁其不备,3个月内分3次偷走女友的财物,盗走了女友3个金链子跟3个金戒指,随后转卖变现了3.7万元,开始外出潇洒挥霍。女友发现自己的首饰不见了,内心起了疑心,想到枕边人最有可能作案,直接就打电话报了警。最后男子在女友的住处被抓。

该男子吃软饭,吃喝拉撒都是蹭女友的,最后连女友的家产也给变卖了。(深圳新闻网,9月2日报道。)

交友要谨慎,谁知道,枕边人竟然觊觎自己的财产呢。

一男子杨某认识了一个女子小芳,在跟小芳相恋之后,二人就开始同居了。

这个住处是女友小芳的,小芳这边租的房子,男友杨某则游手好闲,暂且也没有什么收入。

但是架不过杨某会哄人,而且长相也不错,就让小芳上心了,小芳还是比较信任男友的。

正式跟男友同居之后,二人的感情非常好,几乎是每天缠绵亲密。

所以说,杨某给小芳是哄得神魂颠倒,对他也是很相信的,自认为男友人品没有问题。

可就是因为这样的信任,杨某却要对枕边人下手。

因为平时看到小芳在化妆的时候,杨某就开始留意到,小芳有不少的名贵珠宝呢,还有很多的金银首饰。

看到这些,杨某就暗自记住了,女友的东西都藏在哪里,记下来之后,就准备趁着女友不注意,开始顺手牵羊。

随后的3个月内,杨某前后动了3次手,每一次都会偷一点,蚂蚁搬家式的将小芳的财物给弄走。

偷了三次,一共偷走了女友3个黄金链子,以及3个黄金戒指。

眼看着得手了,杨某立刻就到外面找个黄金店,将偷来的黄金给转卖了,非法获利3.7万元。

拿到钱之后,杨某放飞自我,到外面去潇洒了一番,一整个是大肆的挥霍跟消费。

一开始的时候,事情做的比较隐秘,小芳也没有察觉。

后来小芳想要找某个项链佩戴,打开了首饰盒之后发现,自己的黄金都不翼而飞。

其实小芳内心也知道,家里是遭贼了,而且这个贼就是自己的男友杨某。

小芳就找杨某追问,询问对方这些金银首饰是不是被他给偷走了。

但是杨某仍然是故意隐瞒,怎么都不肯说出实情,还要说跟自己没有关系。

这时的小芳才感觉很无奈,立刻就打电话报了警。

接报之后,办案人员立刻侦查,发现杨某是最有可能作案的人员。

经查,杨某之前有过盗窃罪、诈骗罪,有两次背叛入刑的先例,而且至今还不满5年,办案人员更加有合理怀疑的理由。

当女友在报了案之后,在小芳的居住地将杨某给依法抓获,按照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也是供认不讳。

相关部门认定杨某属于累犯,依法要从重处罚,最后判处杨某有期徒刑2年,并且处以罚金5000元,责令杨某退赔给被害人经济损失费用37000元。

《刑法》第 264 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构成刑事犯罪,依法要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要被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处以罚金。

案中行为人跟被害者之间的关系,属于同居的情侣关系,但是这个关系并不等于近亲属,不适用于亲属盗窃从宽处罚的特例。

作为同居的男友,随意将女友的财物偷走,女友的个人财物,属于她自己的个人财产,行为人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的窃取之后还变卖,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本案会根据盗窃案件来处理,不会因为同居恋爱的身份降低评价。

另外,男子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既遂的标准,首饰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也就属于既遂,事发之后是否打算退还,赃款用在哪里,并不影响之后的定罪,只能作为量刑参考。

作案者男子还是累犯,也要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刑法》第 65 条规定,一般累犯者,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内再犯则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构成累犯者,应该从重处罚。

本案中的男子,满足全部的案件构成。

前面两次男子有过被判刑的经历,涉嫌盗窃罪、诈骗罪,均为故意犯罪,要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而且这次又是盗窃罪,跟之前的一个罪行一致,执行完毕还发生在5年内,可见屡教不改,男子必定要面临严判。

信源:深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