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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要求“情节严重”才能构成,但何谓“情节严重”目前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导致法律适用困难,出现同案不同判的不公正判决。
根据最高法案例,被告人使用的虚假驾驶证等系驾驶资格的核心凭证,其行为直接破坏了国家对驾驶资格的管理秩序;尽管涉及的证件只有两张,但使用了6次,次数较多;而且具体用途系为了获得其本不应获得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资格,形成了较为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应当认为秦某荣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险性,已达到“情节严重”入罪标准,故法院依法对其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定罪处罚。#找律师 #打官司 #沈阳刑事律师 #普法宣传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刑事会见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律师 #伪造驾驶证 #伪造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