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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给侄女找个好婆家,凭什么判我五年?”伯母收2.88万转送13岁少女…… 最近,贵阳一起“伯母卖侄女”案判了,结果引起广泛讨论。13岁的未成年少女,被亲伯母以“介绍婆家”为名拐走,最终伯母获刑五年三个月。 但很多人觉得判得太轻,也有人认为这就是“介绍彩礼”不算拐卖。 ​

“我只是给侄女找个好婆家,凭什么判我五年?”伯母收2.88万转送13岁少女…… 最近,贵阳一起“伯母卖侄女”案判了,结果引起广泛讨论。13岁的未成年少女,被亲伯母以“介绍婆家”为名拐走,最终伯母获刑五年三个月。 但很多人觉得判得太轻,也有人认为这就是“介绍彩礼”不算拐卖。今天,我们就从法律角度,扒一扒这个案子里的罪与罚。

一、“好心”介绍婆家,还是赤裸裸的买卖?

先简单回顾下案情(来源:光明网、检察日报等)。

2025年9月,贵州威宁县13岁女孩小燕(化名,2012年出生)被伯母赵某以外出打工为由骗走,转交给张某。张某则打算把小燕带去外省,给吴某的儿子江某“做媳妇”。

小燕父母情况特殊:父亲没手机,母亲是智障人士。小燕失联后,学校老师联系不上她父母,最后还是通过亲戚才找到线索。

警方调查发现,赵某从张某处收到两笔转账:1.08万元和1.8万元,共计2.88万元。

面对讯问,赵某拒不承认拐卖,辩称:“我只想给侄女介绍个好婆家,让她过好日子,彩礼会给她父母的。”其中1.08万是“借款”,1.8万是“彩礼”。

2026年6月8日,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法律怎么看?“介绍彩礼”和“拐卖”的边界在哪?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在于赵某的行为到底是民间介绍婚姻收彩礼,还是拐卖儿童?作为律师,我给大家拆解两点:

第一,拐卖儿童罪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就构成此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儿童不是商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人身权利受法律绝对保护。在本案中,赵某未经小燕父母同意,私自将她从监护人身边带走,跨省转交他人并收取2.88万元,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彩礼”和“拐卖”的核心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两点:是否违背当事人意愿和是否以获利为目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在本案中:小燕年仅13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本无法表达真实的婚姻意愿,其所谓的“同意”在法律上不具备效力。赵某利用小燕父母的弱势地位,绕过监护人,将小燕作为“物品”转交并收钱,这不是彩礼,而是人身买卖。检察官正是通过还原聊天记录、核查资金流向,层层撕开了“虚假相亲”的伪装。

三、律师看法:为什么是五年三个月?

大家可能会觉得,拐卖妇女儿童情节恶劣,怎么才判五年?这涉及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赵某的行为虽然可恶,但尚未涉及“拐卖三人以上”“奸淫被拐卖妇女”“致人死亡”等法定加重情节,因此法院在基本刑幅度内量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张某的行为也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写在最后

这起案件背后,是小燕那个艰难的家庭,和一个被亲人所伤的13岁女孩。正如检察官所言,赵某和张某将人视为商品,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身体自由权。在这里我也想提醒大家:

第一,警惕“熟人”的陷阱。 很多拐卖案件发生在熟人之间,尤其是针对留守儿童、残障家庭的子女,更要提高警惕。

第二,法律不认“好心”借口。 无论借口多么冠冕堂皇,只要涉及以获利为目的的“送养”“介绍”,触碰了法律红线,就要付出自由的代价。

第三,发现异常及时报警。 小燕的老师、亲戚发现失联后及时报警,为警方解救争取了时间。您的警觉,可能挽救一个孩子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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