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流产+签200万分手费,49.9万全被老婆要回”:法院判了!婚外情没有“分手费”这一说!
都说“分手应该体面”,但如果是婚外情分手,还签下一份200万的“天价补偿协议”,这钱到底该不该给?给了还能要回来吗?
最近,河南获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一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不仅协议白签,转出去的钱,还得连本带利吐出来!
一、事情经过:200万“分手费”,换来一张传票
先简单捋一下案情(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红星新闻):
河南的张先生(化名)和妻子陈女士(化名)2006年结婚。2020年底,张先生和王女士(化名)因工作相识,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2021年8月,张先生陪王女士去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或许是出于愧疚,2021年9月,张先生先转了10万块给王女士。2022年3月,两人正式签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分手,并且张先生要在10年内向王女士支付总计200万元的“补偿款”,名目包括“精神创伤、身体痛苦、康复营养费”等。
从2022年8月到2025年10月,张先生靠借贷和“借新还旧”,又陆续转了39.9万。前后加起来,一共给了49.9万元。
纸终究包不住火。妻子陈女士发现后,一纸诉状把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全额返还这49.9万及利息。
二、法律怎么看:法院为何判“全额返还”?
法院的判决很干脆: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王女士返还49.9万元及利息。这个结果其实早有定论,主要基于两点:
第一,这份“分手协议”违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也明确,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婚外情本身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基于这种关系产生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协议,法律不予保护。法院认定,无论是签协议前给的10万,还是签协议后给的39.9万,都是基于婚外情产生,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
第二,丈夫单方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
张先生向王女士转账49.9万元,数额巨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开销,不适用“家事代理权”。这笔钱未经妻子陈女士同意或追认,属于单方无权处分,陈女士有权要求全额返还。法院还特别指出,王女士做过流产手术虽是事实,但49.9万与手术产生的“必要损失”完全不对等,所以“合理赔偿”的抗辩不成立。
三、律师提醒:别被“分手费”忽悠了!
这个案子给所有人提了个醒:
第一,婚外情没有“分手费”这一说。 法律不保护基于不正当关系产生的任何“补偿”承诺。别说200万,就是签了2万的协议,该无效还是无效。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是“高压线”。 给婚外对象买房、买车、转账,哪怕用的是自己的工资卡,只要数额较大,原配都有权起诉追回,而且是全额返还,不是一半。最新司法解释也明确了这类行为无效。
第三,别拿“手术”说事。 如果女方确实因流产产生实际医疗费、营养费等直接损失,可以另行主张,但这和“分手补偿”是两码事。法院说的很明白,49.9万和那些必要损失完全不对等。
写在最后
这个案子给所有试图用钱“摆平”婚外情的人敲响了警钟:婚外情不受法律保护,基于此的“分手协议”更是一纸空文,不仅钱留不住,还搭上了名声和家庭。而对原配来说,如果发现配偶有类似行为,保存好转账记录,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追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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