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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了!黄之锋后悔了!美媒透露了一个细节,黄之锋希望对自己轻判!9月2日,在香港高

晚了!黄之锋后悔了!美媒透露了一个细节,黄之锋希望对自己轻判!9月2日,在香港高等法院,这位29岁的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面对“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指控,当庭说了两个字——认罪。

真正值得注意的,不只是这两个字,而是认罪之后的求情内容。

黄之锋在信中说,自己从24岁被还押至今,近6年时间都在监狱中度过,已经反思过去选择的道路以及带来的后果。他还说,自己在狱中读了数百本书,思想变得成熟,希望有一天能够获释,照顾年迈的父母。

至于他的内心究竟后悔到什么程度,外人无法代答。但希望轻判、希望早日回家,这个态度已经相当明确。年轻时在境外政客面前侃侃而谈,快到30岁时才发现,聚光灯不能替人服刑,外国政客的掌声也不能拿来抵扣刑期。

这次控罪涉及的时间,是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控方指黄之锋与罗冠聪等人串谋,请求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对香港特区或中国实施制裁、封锁或者其他敌对行动。

案件并不是突然从天上掉下来的。早在2016年,黄之锋、罗冠聪等人便开始推动所谓“国际战线”,到外国会见政客、参加听证会、接受媒体采访,争取外部力量介入香港事务。

2019年,黄之锋还曾赴美国国会作证,推动美国通过涉港法案。他们把外国制裁包装成政治筹码,希望借助外部压力影响香港局势。

2020年6月30日香港国安法实施后,“香港众志”宣布解散,罗冠聪离开香港,黄之锋则继续留港。

组织虽然散了,相关活动却没有马上停止。黄之锋继续接受外国媒体访问、发表文章,也曾转发罗冠聪发起的联署,要求一家以色列数字取证公司停止向香港警方提供产品。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法律节点:起诉所覆盖的时间从香港国安法生效之日开始,此前的活动主要构成案件背景,重点则是法律实施以后是否继续参与相关串谋。黄之锋如今认罪,也就意味着他不再就这项控罪进行抗辩。

辩方的求情策略同样很现实:一方面强调本案不属于“罪行重大”类别,严重程度不能与黎智英案相比;另一方面提出黄之锋已经连续服刑近6年,思想有所成熟,希望法庭考虑认罪、反思以及整体刑期等因素。

辩方建议,若以10年作为起点,计算认罪扣减及其他因素后,希望最终刑期能够降至约4年半。不过,这只是辩方提出的方案,并不是法院已经接受的结果。法官谭耀豪表示需要时间考虑,将尽快确定判刑日期。

黄之锋目前还在就“初选案”所涉及的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服刑,该案被判监4年8个月。原本不计算这次新案,他预计在2027年1月结束现有刑期。如今再面对一项国安案件,明年能否如期离开监狱,已经出现巨大变数。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这次求情格外强调父母、年龄和反思。曾经觉得自己站在国际舞台中央,如今最现实的愿望,却变成回家照顾父母。人生绕了这么大一圈,代价不是几句口号,而是一个人最宝贵的几年青春。

在我看来,批评政策、表达政治意见是一回事,请求外国对自己的国家和城市实施制裁、封锁,则是另一回事。前者属于观点碰撞,后者会直接影响企业经营、普通人的工作和城市发展。把全社会可能承担的代价,当成自己实现政治目标的筹码,很难简单解释为“年轻冲动”。

一些西方国家和组织持续关注黄之锋案件,也有西方外交人员到庭旁听。但案件最终如何判决,依据的仍然是香港法律、认罪事实、参与程度以及法庭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境外声援可以制造舆论,却无法越过香港法院替被告决定刑期。

黄之锋从少年时期成名,长期生活在媒体镜头和政治标签之中。过早获得掌声,容易让人误以为自己每次选择都代表正义;可法律不会因为一个人名气大、年纪轻或者受到外国关注,就自动失去边界。

认罪当然不是故事的终点,判刑结果仍有待法院公布。但这一幕已经足够说明:政治人物可以喊得很响,外国政客也可以把话说得很漂亮,真正承担法律后果的,最终还是当事人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