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想钱想疯了!”辽宁大连,一女子为了来钱快,专门找到有工作、有经济实力的男子交往,并主动与对方发生亲密关系。随后,女子说翻脸就翻脸,以要自杀、举报qj、到单位闹事为由,让男方拿钱消灾,男方迫于无奈,只能就范。一番操作下来,女子获利达195000余元,结局亮了。
这是大连公安公布的一则真实事件。
刘某(化名)是一名专门"钓"男人搞非法敲诈的女子。
她挑目标很有讲究:人不一定要帅,但工作一定要稳定、经济要宽裕。
在和这样的男子搭上线之后,她很是主动,今天约吃饭,明天嘘寒问暖,慢慢就和对方发展成情人或女友关系。
之后,刘某主动引诱男方与之发生亲密关系。
见对方真的上了钩,她的狐狸尾巴就露出来了。
她开始要钱,名目五花八门。只要对方不答应,好戏就来了。
刘某开始放话要自杀,一哭二闹三上吊。这还不算完,她还要报警告男方强奸,这帽子一扣谁受得了?
更狠的是,刘某还扬言要去对方单位闹、去孩子学校闹。
到了这儿,相信没有哪个男人能拿脸面、工作、家庭去赌,最后只能咬牙掏钱就范。
就这样,前前后后,刘某一共以这样的方式非法获利195000余元。
这钱来得容易,她也花得心安理得,可纸终究包不住火,还是有人报了警。
警方很快将刘某抓获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虽然这些被敲诈的男子是受害者,但也的确不值得同情,但凡他们有点定力,不去搞这些乱七八糟的关系,也不至于被人拿捏得死死的。
话说这刘某,可真是把"仙人跳"玩明白了,专门挑有钱人下手,一套倒反天罡、贼喊抓贼的把戏玩的炉火纯青,让男子防不胜防,通通倒在她的石榴裙下了。
当然,她也同样要为此付出行为的代价。
刘某以处对象、当情人为名建立关系,事后以自杀、举报被强奸、到单位或子女学校闹事等威胁手段,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符合《刑法》第27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涉嫌敲诈勒索罪。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起点一般为2000-5000元、数额巨大起点为3万-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为30万-50万元。
本案中,刘某非法获利19.5万余元,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对应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对于她诈骗所得的财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这195000余元无疑要追缴退赔,她一分都难以得到。
俗话说,“多行不义必自毙!”刘某以为拿捏住了别人的软肋,其实是把自己送进了死胡同。
如今,钱没了,人也将失去自由。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
所以人啊,还是得规规矩矩的好,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去赚钱。想要剑走偏锋,靠骗、偷、敲诈来快钱,可能一时会得利,但结果终究要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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