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则徐虎门销烟到底销了多少鸦片?
那时候说的一箱到底有多重?
1839年5月18日(道光十九年四月初六)林则徐、邓廷桢在《会奏夷人趸船鸦片尽数呈缴折》(《林文忠公政书·使粤奏稿》卷一)中说:
“经义律向各夷人名下反复追究,旋据呈明共有二万二百八十三箱。
查向来拿获鸦片,如系外夷原来之箱,每一箱计装整土四十个,每个约重三斤,每箱应重一百二十斤。即至日久收乾(干),每箱亦约在百斤以外。
以现在报缴箱数核之,总数不下二百数十万斤。”
这是义律呈报的数字。
最后上缴的数字是:
“合计前后所收夷人鸦片共一万九千一百八十七箱,又二千一百一十九袋,合之义律原缴二万零二百八十三箱之数,更溢收一千袋有零。”(《林文忠公政书·使粤奏稿卷一·会奏夷船呈缴鸦片一律收清折》,道光十九年四月初六〈公元1839年5月18日〉上奏)
它的一袋所装鸦片与箱基本相同:
“查各趸船所贮烟土,在正舱者,皆系番木板箱,并用生牛皮封裹,极其坚固。其压在舱底者,多系口袋,每袋亦一百十余斤,与板箱所装斤数相同。”(《林文忠公政书·使粤奏稿卷一·会奏英夷遵谕呈缴趸船鸦片现于虎门验收折》)
最后销毁的数据是:
“计已化烟土,凑合前奏之数,共有一万九千一百七十九箱,二千一百一十九袋,其斤两除去箱袋,实共二百三十七万六千二百五十四斤,业已销化全完。”(《林文忠公政书·使粤奏稿卷二·会奏销化烟土一律完竣折》,道光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1839年7月5日〉上奏)
按当时广州的外贸惯例,这个“斤”当是广州十三行所采用的外贸衡制,即“司马斤”(周代的“司马”负责掌管军政、粮草,他们在称重时形成了一套军用的十六两称重体系,后世就称之为“司马平、司马秤、司马斤、司马两”)。
1司马斤=16司马两,
1司马两≈37.43g,
1司马斤≈604.79g。
晚清的广州鸦片、金银、药材贸易都用这个衡制称重,它可能也被用做了鸦片收缴时的称重。
清朝户部国库称重的标准叫“库平斤”。
1库平斤=16两,
1库平两≈37.301g,
1库平斤≈596.82g。
差别不大,但不用于外贸称重。却要求在奏折中上报时用这种衡制。
所以:
单个烟土3司马斤≈1814.4克;
一箱40个=120司马斤≈72.58公斤。
这个和19世纪印度鸦片的标准进口箱(Chest)的实际净重约70—73公斤也是吻合的。
那么,虎门现场收缴验收使用的是“司马秤”(1司马斤≈604.79 克);按照清代奏销惯例,地方向朝廷奏报查抄物资应当折算为“库平斤”(1库平斤≈596.82 克)。
学界对此斤两属于何种衡制存在两种解读,但折合现在的衡制约为1418吨或1437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