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拿的是爷爷奶奶的钱,是私事,不该追究我的刑事责任!”新疆塔城,一女孩多次从爷爷奶奶身上偷钱,爷爷奶奶因宠溺孙女,一开始也就没有追究。怎料,女孩竟变本加厉,趁着老俩口睡觉时,偷走了他们放在家里的20000元现金,及一枚金手镯,最后将金手镯变卖27152元挥霍一空。事后,爷爷奶奶忍无可忍报了警,女孩因涉嫌盗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到了这一步,女孩仍心存侥幸,认为偷爷爷奶奶的钱不算犯法。而爷爷奶奶为了给予孙女教训,选择了不予谅解。最终,女孩获刑6个月,并被处以罚金2000元,如何评价此案?
钱和镯子不见那天,陈大爷拄着拐杖,颤颤巍巍走到派出所,一进门眼泪就下来了,一把鼻涕一把泪地跟民警讲述家里的遭遇。
陈大爷说他在睡觉时,孙女陈某趁机偷偷溜进房间,把家里20000块现金和金镯子一起偷走了。
后来,金镯子被陈某拿去卖掉,加上现金一共47512元,全都被其挥霍一空。
陈大爷直言,对于孙女,他们以前就是太溺爱,把孙女惯得好吃懒做。她偷家里的钱也不是一回两回了,因为老两口一再忍让,导致孙女变本加厉,越偷越多,这次竟直接把两万现金及金手镯偷了去,老俩口再也忍不下去了。
他们如今就一个想法——想让孙女得到应有的惩罚,好好长点记性。
事后,陈某被警方抓获,案件移交到检察院,检方以盗窃罪对陈某提起了公诉。
即便到了这一步,陈某依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她看来,她拿爷爷奶奶的钱和拿自己的钱没两样,爷爷奶奶也一定会原谅她的,她不应要被追究责任。
然而,陈某低估了陈大爷夫妇的决心。他们已被孙女的行为寒了心,如今坚决不谅解,誓要让孙女得到应有的惩罚。
1、毫无疑问,孙女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爷爷熟睡之际秘密窃取家中20000元现金及金镯子,变卖后合计获利47512元。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新疆盗窃数额标准,盗窃金额在2000元及以上的,已经成立该罪。
显然,陈某盗窃数额达47000余元,已远超上述标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爷爷奶奶的的谅解至关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本案中,陈某虽属盗窃爷爷奶奶的财物,但未获得谅解,且两位老人明确要求依法追究,故不能适用该从宽条款,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最终,法院综合全案情节,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
对此,有网友认为爷爷奶奶太心狠了!要知道,孙女被判了刑,也就意味着有了案底,对以后的就业、上学等有诸多不良影响,等于间接毁了孙女的一生。
当然,也有网友表示爷爷奶奶做得很对!偷一次、偷两次且屡教不改的,既然家人管不了你,就让法律来管。付出了代价才能收获教训。否则,一味放纵,只会最终害了她。
我认为,老人选择这样做并非是铁石心肠,而是实在没有办法了。因为他们害怕孙女一步错,步步错,最后走上不归之路,到那时,追悔莫及。
而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纠正孙女的不良行为,虽然看上去很残忍,但也只有这样,才能让她真正长记性。
对此,你怎么看呢?你认同爷爷奶奶的做法吗?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