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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家丑不可外扬”,可新疆塔城的一对老人,这回铁了心要把亲孙女送进监狱。这孙女

都说“家丑不可外扬”,可新疆塔城的一对老人,这回铁了心要把亲孙女送进监狱。这孙女从小被宠坏了,没钱花了就盯上爷爷奶奶的养老钱。起初几十、几百,老人睁只眼闭只眼。哪知她越偷胆越大,趁爷爷午睡,顺走了两万现金和一个大金镯子,转头就变卖了挥霍一空。报警后,姑娘还满不在乎:“拿自己家的钱算什么偷?”她哪知道,这回爷爷奶奶彻底寒了心,撂下一句:“不谅解,必须判!”最终,法院这样判决。网友疑问:偷自家钱也构成犯罪?
 
据悉,女子陈某从小被爷爷奶奶捧在手心里长大,在这个家庭里,两位老人对这个孙女倾注了几乎所有的疼爱,甚至到了溺爱的程度。在老人的眼中,孙女的要求总是应该被尽力满足的。
 
然而,这份无底线的宠爱,并未换来陈某的感恩与自律,反而滋生了她不劳而获的恶习。
 
案发那天,陈某又缺钱了,她瞅见爷爷正睡午觉,老人上了年纪,睡得特别沉。她轻手轻脚摸到爷爷放钱的地方,翻出两沓现金,整整两万块,旁边还搁着个沉甸甸的黄金手镯。
 
她二话不说,揣上钱和镯子就走,门一关,老人还在梦里啥都不知道。
 
盗窃得手后,陈某赶紧把手镯拿到金店卖了,换了27512元。加上偷来的两万,一共47512块。
 
这笔数额不小的钱财,她没有用于任何正当用途,也没有想过要归还给爷爷奶奶,而是全部用于个人的消费。
 
在她的潜意识里,这似乎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因为她拿的是自己爷爷奶奶的钱,那是“自己家”的钱。
 
当陈某的盗窃行为败露,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她被检察院依法提审。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陈某表现出一种令人啼笑皆非的“淡定”和“理直气壮”。她并没有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反而带着一种侥幸心理,向检察官辩解道:
 
“我拿的是我爷爷奶奶的钱财,他们那么疼我,一定会原谅我的。这是我们家的私事,不应该追究我的责任。”
 
在陈某看来,法律似乎应该为亲情让路,家庭内部的财产转移,哪怕是秘密窃取,也属于“家务事”范畴,可以不受法律干涉。
 
她满心以为老人还会像以前一样包容她,道个歉就过去了。
 
然而,她这回彻底想错了,爷爷奶奶得知后,并没有像陈某预想的那样选择包容和原谅。
 
老人说,这丫头早不是第一次了。之前就一次次从家里拿钱,五十、一百、几百、几千,越拿越多,家里一次次忍了,盼她懂点事,可她改了吗?不光没改,这回连养老钱和金镯子都给卷跑了。老人叹着气说,再不让她吃点教训,这孩子就彻底毁了。
 
这一次的巨额盗窃,成了压垮两位老人心理防线的最后一根稻草。他们明确表示:不予谅解。 老人们痛心地说,他们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给孙女一个深刻的教训,让她明白自己的行为是多么严重的错误,不能让她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他们不再把这件事看作简单的“家丑”,而是认为必须通过法律的惩戒,才能让她真正认清自身错误,重新做人。
 
随后,检察院以盗窃罪对陈某提起了公诉。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结合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本案中,陈某趁爷爷熟睡之际,未经爷爷奶奶同意,秘密将现金20000元及黄金手镯一枚转移占有,并将手镯变卖得款27512元,赃款共计47512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从未告知爷爷奶奶也从未归还。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陈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之行为,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构成盗窃罪。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具体到本案,爷爷奶奶明确向办案机关表示不予谅解,并要求依法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
 
经查,陈某此前已多次偷拿家中钱财,数额从几十元增至四万余元,屡教不改,挥霍一空,二老养老钱被骗走,不仅造成其重大经济损失,更在情感层面造成严重伤害。
 
法院认为,陈某所谓“不追责”的前提已不成立,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考虑到本案系近亲属间盗窃,依法应当酌情从宽,且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本案警示我们:亲情不是违法挡箭牌,偷拿近亲属财物同样构成犯罪。溺爱不是爱,一味纵容只会让孩子越走越偏,最终付出自由的代价。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