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又惹祸了!”苏州,一超市员工,跟着老板参加供货商的答谢宴,期间,这名员工将近干了2斤白酒,醉到站都站不起来了。老板见状,随即找来小推车将其拉回了超市门店。怎料,员工突发疾病,最终因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员工的家属悲痛之余,将老板及供货商双双告上法院,索赔570000余元,法院这样判了。
2024年11月,供货商严某组织了一场商业答谢宴,在微信群里邀请各个超市的店长参加。
超市老板王某报了名,还带上了自家员工袁某一起赴宴。
宴席上,袁某也不知道是高兴还是碍于情面,酒一杯接一杯地喝,到宴席结束,其足足喝了将近2斤白酒,整个人彻底醉了。
王某没办法,便找了个货运小推车,把袁某放在车上推出来,然后将其带回了超市门店。
后来,王某去呼喊袁某时,发现他一直昏迷不醒,这才意识到大事不妙,赶紧拨打120送医抢救。
可为时已晚,袁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尸检结论很明确:袁某死因为急性酒精中毒猝死。
人出门的时候好好的,回来了却是一副冰冷的尸体,袁某家属白发人送黑发人,当然无法接受。
他们事后一纸诉状将王某和颜某共同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574914.6元。
袁某家属认为,严某作为饭局组织者,未对袁某尽到提醒和救助义务;而王某作为雇主,带员工去饭局,发现王某重度醉酒还不及时送医,耽误了抢救,更难辞其咎。
他们必须要为袁某的死负责。
对此,严某和王某觉得他们也很冤枉。
严某表示自己从头到尾没有邀请过袁某,也和他不认识,也没有劝酒行为,凭什么要担责?
老板王某则认为,酒是袁某自己喝的,他属于自甘风险,自己已经尽到了护送、拨打急救电话的救助义务,不应赔偿。
法院会怎么判呢?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单来说,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参与者基于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对醉酒人负有合理注意义务。
这种义务通常包括共饮时提醒其他同饮人适量饮酒,不得强行劝酒、罚酒;共饮后注意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的情况,如出现上述情况,有义务进行救助,如劝阻酒驾、送医就诊、联系家属、安全护送等 。
如因过错未尽到上述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1、对于袁某个人而言,他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道喝多了会有危险还不加以节制,结果酿成悲剧发生,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2、对于供货商严某来说,他只邀请了店长王某,没直接邀请袁某,宴席上也没有劝酒、逼酒的行为,而且王某一直在旁边照看袁某,所以严某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3、王某作为雇主,是其本人要带员工去参加商务饭局的,对员工就负有更高的照看义务。
席间,他没劝阻袁某大量饮酒,员工重度醉酒后,他也没有第一时间送医,而是拉回超市导致袁某酒精发作猝死,王某对此存在明显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全案,判决严某不承担任何责任,酌定由王某向袁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
本案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亲朋好友、商务宴请,喝酒在所难免,但大家一定要有底线——不劝别人喝酒,自己饮酒要量力而行,见他人醉酒后及时伸出援手,不袖手旁观。
只有这样,既能守住酒桌上的人情分寸,也能规避意外发生从而制造种种麻烦,不让一场美好的聚会,演变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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