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本次官方医疗事故鉴定书,客观拆分所有事实,不偏袒、不臆测
首先,必须正视孩子本身的基础病情。
患儿的混合型房间隔缺损、右肺静脉单干变异、肺动脉高压,都是胎儿在母体宫内发育时,就形成的先天性心脏畸形,是入院前就客观存在的原生疾病,和医院后续诊疗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孩子属于34周早产儿,早产本身就会大幅提升先天心脏发育畸形的概率。这类病症大多是遗传、宫内环境等多重因素叠加导致,临床上大多无法锁定单一诱因。
同时鉴定书明确记录:孩子生前没有气促、紫绀、喂养困难等不适症状,心脏畸形对其生长发育影响极小。在医学规范里,保守随访观察、择期手术,两种方案均合规、均可行。这也是整件事件最核心的诊疗争议点。
以上所有先天问题,不属于医疗过失,更不存在所谓的“故意伤害”,是孩子与生俱来的基础病症。
其次,悲剧的发生,根源是医方明确的诊疗过失。
官方鉴定已经实锤了医方多处违规操作,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
患儿病情复杂、存在心脏结构变异,属于高难度复杂病例,但医院未开展术前多学科会诊,术前评估严重不充分。
在病情复杂、变异未知的情况下,贸然选择微创切口,导致手术视野严重受限,大幅增加了手术风险和操作难度;术前诊断不准确、术中探查不全面,直接出现操作失误,造成孩子右下肺静脉梗阻,被迫二次修补。
超长的体外循环、主动脉阻断时长,超出正常手术可控范围,最终诱发心肌水肿、气道出血等致命并发症,直接造成了悲剧结局。
本次事件最终鉴定结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医疗过失,绝对不等同于主观故意。
过失,是医护人员违反诊疗规范、评估疏漏、操作不当、流程缺失造成的损害,是技术与流程层面的严重错误,需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必须接受处罚、承担后果。
而主观故意,是主动、刻意追求伤害结果,是性质完全不同的刑事行为。
纵观整本官方鉴定书,没有任何一处文字,认定医方存在主观伤害、蓄意害人的故意行为。
我们心疼孩子、理解妈妈的悲痛,也百分百支持合法维权。
先天有病,绝不是医院规避过错的理由,医方的诊疗失误、流程漏洞,必须依法担责、接受惩处;但我们也必须尊重事实、尊重司法鉴定,不情绪化造谣,不随意给医疗过失扣上“故意害人”的帽子。
维权请依托公安调查、司法鉴定、法律程序。
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准绳,才是对孩子、对真相最大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