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运动员的商业广告收益分成问题因“刘翔被要求二选一”引发大家关注。通行做法是按照“51522”比例分配,即运动员拿50%、教练和有贡献之人拿15%、地方体育局和单项体协,如田协、乒协各分20%。
有人觉得商业广告收益应该全部由运动员和教练员所有,地方体育局和体协本就是财政拨款单位,不应该分享。我觉得这种观点过于片面,至少没法匹配咱们的举国体制。
培养运动员是要花费大量资金的,可以参考郑钦文的案例,普通家庭还真不一定负担得起。与此同时,大部分运动员是没法创造经济价值的,100个运动员里能有5个接到商业广告就不错了,可投入是实实在在的。没人能未卜先知,直接挑出能拿金牌的苗子进行培养,只能“广撒网”,挑选一定数量有潜力的孩子进行培养。
在不与接到商业广告的运动员分成的情况下,资金来源只有财政拨款。问题来了,国家发展哪哪都要钱,培养运动员上投入多了,要么向大家多收点税,要么减少其它方面,如社保、医疗、教育等的投入,这两条路径都不是好办法。只有让成名的、有商业价值的运动员为体育事业贡献一些,这套机制才能在不加重财政负担的情况下运转下去。
换言之,有商业价值的运动员不仅为自己的培养成本买单,还得给大量接不到广告的运动员出一点培养成本。表面看好像对前者不太公平,可如果因为资金量有限导致能选出来培养的潜在体育人才数量减少,很有可能根本选不到他们,那么也就没有后面的功成名就了。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后者才是现行体制最大的受益者,当然,他们自身的天赋和努力同样重要,但得先有“伯乐”看中他们。
什么时候咱们不搞举国体制了,运动员完全由家庭自己出资培养,什么时候商业广告收入就可以完全归运动员个人所有。这其实是未来的趋势,商业化程度比较高的项目已经开始逐步这么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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