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人不浅!”四川南充,一56岁男子和人喝酒,第一次4人喝了1斤,他没休息,又去喝第2场酒,他喝完之后,不省人事,脸部发白,身上有呕吐物,男子被送医抢救,7天后男子死亡,男子妻儿告到法院,要求同饮者组织者赔偿54万,法院判了!
一天赶两场酒局,57岁男子醉酒离世,第二场饭局组织者被判赔10万余元。2026年8月18日,南充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死者马某自行承担90%责任,第二场酒局的组织者范某承担10%责任。
这份判决,打破了很多人心里的那句老话:“酒是自己喝的,出了事自己负责。”酒确实是自己喝下去的,但在特定情况下,饭局上的其他人也可能因为没有提醒、没有照看而承担法律责任。
事情发生在2025年10月。57岁的马某当天连续参加了两场酒局,下午在面馆喝过白酒,到了晚上,又赶到另一场聚餐继续喝。连续饮酒叠加后,马某醉酒昏迷,被送进医院抢救了7天,最终还是没能醒来。
家属随后将当晚一起吃饭的5名参与者告上法庭。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没有把全部责任都推给酒友,也没有认为马某完全无责,而是根据各方行为划分责任:马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饮酒行为和身体状况负主要责任;范某明知他此前已经喝过酒,仍然组织第二场聚餐,而且在马某醉到失去意识后没有及时联系家属、送医,因此承担10%的责任,赔偿10万余元。
这10%的责任,关键不在“组了一个饭局”,而在于组局之后有没有尽到基本的安全义务。《民法典》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放到这起案件里,范某至少有两个问题:明知马某已经参加过第一场酒局,却没有提醒他不要继续饮酒,也没有关注他的身体状态;发现马某醉酒到无法正常行动后,又没有及时采取措施。
很多人看到这里,可能还是觉得范某有点冤。毕竟马某不是被人灌倒的,主要责任也确实由他自己承担。但法律判断的从来不只是“谁把酒喝下去”,还要看旁边的人有没有推波助澜,有没有在危险出现后袖手旁观。
现实中的酒局,风险往往不是一口酒造成的,而是“再喝一点”“第二场走起”“不喝就是不给面子”一层层叠加出来的。有人明明已经脸色发白、说话含糊,旁边的人还在起哄;有人已经站不稳了,大家却只当成喝多了,最后让他一个人打车、骑车甚至开车回家。出了意外,再追悔就晚了。
法律实践中,下面几类情况尤其容易引发责任。有人用“感情深一口闷”“不喝不给面子”之类的话强行劝酒,甚至轮番灌酒;有人明知道对方酒精过敏、患有心脏病,或者正在服用不能饮酒的药物,仍然劝着对方喝;有人发现醉酒者已经失去意识或行动能力,却不送医、不联系家人,任由对方独自离开;还有人明知对方准备酒后开车,不但不阻拦,反而继续劝酒。
这些行为一旦和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普通同桌者也可能被追责。不是说参加饭局就自动要赔钱,而是谁有过错,谁就可能为自己的过错买单。
对普通人来说,酒局最稳妥的做法并不复杂:不强迫别人喝,别人说不喝就别再劝;发现同桌的人意识不清、站立不稳,马上联系家属,必要时直接送医;如果对方可能酒后开车,要明确制止,帮忙叫代驾或联系家人。
组织饭局的人还要多做一步。提前在群里说清楚“自愿饮酒、量力而行、不劝酒”,聚餐中留意是否有人已经喝多,结束后确认对方是否安全到家。聊天记录不是免死金牌,却能证明自己有没有提醒、有没有采取过措施。
聚餐本来是为了放松,不该变成谁拿面子逼谁拼酒的场合。酒可以喝,责任不能忘;真正的热情,是让人平安回家,而不是把人灌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