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相差50分钟,难道就不能算工伤?”重庆北碚 ,人社局坚持应从21时27分起算不属于工伤,死者家属称应从22时17分起算属于工伤,法院这样判了。
重庆的秦先生在上班时突发疾病呼之不应,急救医生现场初步诊断为“脑卒中”,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21时27分;后至某甲医院放射科,CT检查确诊“脑干出血”,时间为22时17分,后秦某转院至乙医院,家属在无望之下要求拔管,秦某于2025年9月13日22时13分被宣告死亡。
单位为秦先生申报了工伤,但人社局认为秦先生的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不予认定为工伤。家属起诉人社局,要求其重新做出工伤认定,理由是初次诊断时间应当从医院正式诊断结论出来的22时17分起算,秦先生抢救时间未超过48小时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支持秦先生家属的主张。其理由是《重庆市院前急救病历》作为医疗机构初次出具的合法有效医疗文书,其载明的初步诊断时间“21时27分”应当作为“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
本案读来,确实让人唏嘘。家属为什么要拔管停止抢救,除了看不到希望之外,恐怕也有要走工伤的考量。
但因为对“初次诊断时间”的理解出现了偏差,结果没有能认定为工伤。
相差50分钟,结论大相径庭。许多人对此感到不能理解。
但法律就是法律,这里面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项规定,突发疾病是前提,两种情形,一是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二是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48小时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以初次诊断时间为准,这本身就对劳动者有利。
但初次诊断时间并不等同于医院的院内诊断时间。急救诊断结论,只要是由有资格的医生做出的,且记载于医院的正式文件中,就应当属于初次诊断结论。
本案正是属于这种情况,所以秦先生的死亡不能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差之毫厘,谬以千里。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不是法律不讲情面,而是刚好遇到了那道坎。
而坎的这边是劳动者及其家属,坎的那边有用人单位的利益,以及工伤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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