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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任性的代价!”龙翔在南京干了多年纪委,专查别人,让官场很多人胆寒,一路做到

“权力任性的代价!”龙翔在南京干了多年纪委,专查别人,让官场很多人胆寒,一路做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可这位“老纪检”偷偷在背后织了一张暗网,帮人揽工程、摆平案子,16年收了2.61亿余元。更狠的是,他一边当纪委书记,一边伙同他人套取财政扶持资金1200万,还嫌不够,又搞来内幕消息炒股,成交额上千万。案发后,龙翔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内幕交易罪、滥用职权罪被法院数罪并罚判了死缓。从查别人到被人查,这个结局倒也应了一句老话:手伸得太长,迟早要挨这一刀。

据悉,龙翔长期在纪检监察系统工作,2009年起,他先后担任南京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后升任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再转任市委副书记,直至坐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位子。

这个本应“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岗位,却成了他权力寻租的宝地。

从2009年1月到2025年3月落马,长达16年间,他利用职务便利,为建筑商在工程承揽上开口子,为包工头在工程款拨付上打招呼,为被调查干部在案件处理上“通融”。

纪委领导出面打个招呼,在有些人眼里比黄金还值钱,这些“帮忙”都不是无偿的,他收受财物折算高达2.61亿余元,有现金、转账等,源源不断流入他的腰包。

如果说受贿是“靠山吃山”,那他接下来的举动更显贪婪。2014年下半年到2016年下半年,龙翔还是市纪委书记期间,伙同他人,盯上了某区的财政扶持资金。他们巧立名目,套出1200万元装进自己口袋。

更恶劣的是,在处置违纪违法线索时,他因私情私利故意“放水”,包庇本应被查处的人。

这种“灯下黑”行为让害群之马逃脱惩罚,无疑严重破坏政治生态。

2017年11月到2018年1月,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某公司内幕信息,在消息公布前大量买入股票,累计成交额1005万余元。

案发后,检察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内幕交易罪、滥用职权罪对龙翔提起公诉。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银行流水、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龙翔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说自己辜负了组织培养和人民信任。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合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龙翔利用纪委书记、市委副书记、人大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工程承揽、案件处理等利益,收受财物2.61亿余元,符合“权钱交易”,金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

在2014年至2016年,龙翔利用纪委书记身份,伙同他人骗取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扶持资金1200万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法定刑为10年以上。

所以,龙翔同时构成了受贿罪和贪污罪。

与此同时,《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等规定,一方面,龙翔在处置违纪违法线索时,因私情包庇他人不被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另一方面,2017年至2018年,龙翔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买入股票,成交额1005万余元,符合情节严重标准,构成内幕交易罪。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本案中,龙翔同时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及内幕交易罪,侵犯的是不同法益,均应独立评价,分别定罪量刑,数罪并罚。

不过,龙翔在案发后有重大立功表现,且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最终,法院判决龙翔犯受贿罪,收受财物折合2.61亿余元,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骗取财政资金120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包庇他人不被查处,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内幕交易罪,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买入股票成交额1005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同时判决: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贪污犯罪所得返还被害单位。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权力再大也大不过法,手伸得再长也逃不过法律的铡刀。对公职人员来说,守住底线,就是守住自己。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