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字头上一把刀!”山西太原,两名女大学生穿短裙逛街,发现一男子举着手机尾随偷拍。不一会儿,旁边情侣悄悄提醒她俩:“那男的又在拍你们腿。”两人冲上去对质,对方只慌张说了句“删了”,一听“报警”拔腿就跑。让人后怕的是,她们拍到男子的手机界面一整页全是女性腿部截图,相册里竟有四万多张照片、六千多个视频。附近六百米就是派出所,却被告知“下班了”,路人也没有一人伸手拦一下。网友怒斥:必须抓到,严惩不贷。
据悉,2026年8月10日下午,柳巷商业街发生一起涉嫌偷拍他人隐私的事件。
柳巷是一处悠久的商业街,位于市中心商业闹市区,拥有几百年商业历史,系华北地区最大夜市之一,平日人流量较大。
小刘,21岁,太原本地人,就读于太原市某高校。当日18时许,小刘与朋友小王(女)二人坐在柳巷一家奶茶店门口休息。
其间,小刘注意到一名陌生男子手持扇子遮挡面部,同时举着手机朝向她们所在方向。
小刘最初以为对方在与家人视频通话,未予理会,但随后发现该男子手机摄像头径直对准二人,她便以目光示意,希望对方收敛。
约两小时后,即当晚20时许,小刘与朋友准备前往就餐时,旁边一对年轻情侣悄悄提醒她们:“那个男的用手机在拍你们的腿。”二人随即发现该男子仍在附近徘徊。
小刘和朋友立即上前质问,并同时用手机录制了与对方交涉的过程。
视频显示,该男子在被追问过程中不断后退,试图离开现场,嘴里含糊回应“删了”。当小刘表示“我要报警”时,该男子转身逃跑,迅速离开现场。
在对质过程中,小刘的朋友拍到该男子手机屏幕画面。画面显示,其手机相册中存有“一整页全是女性的腿”的截图照片,均为女性穿着短裙、腿部的画面。
该男子手机界面显示相册内共有四万余张照片和六千余个视频,其中疑似包含其他女性被偷拍的内容。
小刘表示,朋友事发当时身穿短裙,自己着装也属于正常服饰,并无不当之处。
事件发生后,二人试图追赶该男子,但沿途路人无人协助拦截。小刘对此感到失望。
据其介绍,事发地附近约六百米处有一家派出所,但两人赶至时该派出所已下班,未能当场报警。
2026年8月11日晚,媒体记者就此事致电派出所,该所工作人员回应称“不方便回答”,并建议关注后续通报。
目前,尚未见警方就此事公开发布正式通报。
对此,有网友怒斥偷拍男手机里四万张照片,简直是“职业选手”,更气的是派出所一句“下班”让坏人跑得无影无踪。
也有网友说,俩姑娘追着喊半天,满大街没一个伸手拦一下,网上个个正义凛然,现实全成透明人。
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本案中,涉案男子长期、大量偷拍女性隐私部位,且在被质问时当场承认并逃跑,情节上明显不是偶发行为,若被查获,公安机关依法可对其处以拘留和罚款。
如查实该男子通过偷拍获取了大量照片和视频,并且在网络上传播、销售,或者涉及拍摄私 密部位,则可能进一步涉嫌刑事犯罪。
比如,若其将偷拍内容在网络上公开或传播,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传播YH物品罪…等等,但这需要根据具体情节和证据来判断。
从民法角度看,偷拍他人腿部等身体部位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不仅包括私密空间和私密活动,也包括私密信息。
女性在公共场合的裙装穿着虽部分身体部位于外部视野,但并不意味着他人有权进行针对性拍摄和收集。
该男子未经涉事女子同意,偷偷拍摄照片或视频,构成民事侵权,依法要承担删除、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同时,小刘对路人的冷漠态度表达了失望,这一点在情感上完全可以理解。
但从法律层面分析,普通人对他人正在遭受的侵害,一般并不负有必须出手制止的法定义务,除非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如父母子女之间、教师学生之间等。
此外,小刘提到事发地附近派出所“已经下班”,这一点需要特别说明。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一般来说,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随时接受群众报警求助。
如果派出所确实以下班为由拒绝接警,这种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当然,也不排除小刘到达派出所时该所因出警等原因暂时无人,或者表述上存在偏差。
对于小刘和她的朋友而言,仍应继续配合警方调查,通过调取周边公共视频监控、走访目击者、排查嫌疑人身份等方式尽快锁定嫌疑人,有利于后续追责。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