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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一男子多次在按摩店消费,每次518元,结果被警方行政拘留了5日。男子不

湖北武汉,一男子多次在按摩店消费,每次518元,结果被警方行政拘留了5日。男子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谁知警方突然撤销了处罚,男子也随即撤诉。可万万没想到,距离撤销处罚仅11天,警方又重新对男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这让男子十分不满,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处罚,认为警方违反了程序规则。法院这样判!

据悉,武汉警方在2024年4月27日晚上对辖区内一家按摩店突击检查,当场查获正在接受按摩服务的顾客张某、李某,以及提供服务的666号女技师。

经查,张某、李某均消费298元选择了手推项目。被查获时,女技师仅承认提供正规手推服务,刻意隐瞒店内其他违规服务项目。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女技师主动表示可辨认过往违规服务顾客,并指认男子王某曾接受过自己的特殊服务。

经查,自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王某先后5次向该按摩店转账,每笔固定518元,消费模式高度异常。

结合女技师辨认笔录及转账凭证,警方认定王某支付的518元的确对应特殊服务,这属于P C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

在行政处罚前,警方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王某自愿签字、手写放弃陈述与申辩。随后警方对其作出5日行政拘留处罚,对女技师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拘留结束后,王某突然主张自己只是接受正常按摩,还主张警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随即起诉警方,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诉讼阶段,警方为完善证据链,再次传唤店内多名员工及女技师补充取证。

女技师再次如实交代实情,称当初被查时害怕加重处罚,故而隐瞒违规项目;后续因与店铺老板产生矛盾,遂主动如实作证、举报店铺违规经营行为。

店内其他员工佐证,店铺中的666、999号女技师专门承接特殊服务,收费标准固定:298元为手推、518元为K 爆,项目与价格一一对应。

2025年1月3日,警方因前期取证存在瑕疵,主动撤销对王某的行政处罚。

王某见处罚撤销,当即向法院申请撤诉,案件暂时了结。

然而撤罚的第11天,警方凭借补充完善的全套新证据,针对王某同一违法行为,再次作出5日行政拘留处罚,因前期刑罚已执行完毕,本次不再重复执行。

可王某始终否认存在PC事实,坚称518元是正规按摩消费,他主张警方针对同一事实两次处罚,严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

同时,王某辩称自己的询问笔录是警方以威胁、诱骗方式非法获取,不具备法律效力,二次处罚属于无依据的重复追责。

在王某看来,案件早已撤诉结案,警方反复追责、随意变更处理结果,既违反执法程序,也严重损害其个人名誉,执法行为极不合理。

警方辩称,首次撤罚并非认定王某无违法事实,而是前期取证不完整、证据链存在瑕疵,属于规范执法的自我纠错行为。

后续通过补充证人证言、核实店铺收费规则、固定转账流水,完整还原了王某的违法事实,证据链已形成闭环。重新作出处罚决定,但并没有执行处罚决定,并没有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查明,王某主张警方存在威胁、诱骗取证等违规行为,但自始至终都是他口头诉说,并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佐证,故该说法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反观警方提供的证据,女技师有完整供述、店铺工作人员的证言、店内两类服务的固定收费标准、王某5笔固定518元的异常转账记录,均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况且518元的消费价格,远高于普通正规按摩的市场行情,王某始终无法合理解释该笔高额消费对应的正规服务内容,其辩解不具备合理性。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一事不再罚的核心是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并非绝对禁止二次处罚。

本案并不适用该禁止条款,本次重罚,是警方自行纠错撤罚、补充新证据、完善事实理由后的重新履职,并非法院判令重作的情形。

两次处罚看似结果一致,但取证范围、证据完整度、事实认定细节完全不同,不属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的重复处罚,未触碰一事不再罚的法律红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实施PC行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王某多次主动参与违法交易,但其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相对轻微,警方裁量处以5日行政拘留,完全在法定处罚区间内,裁量合理、尺度合规。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请。

最后,很多人低估了治安违法的负面影响,5日的行政拘留看似处罚不重,但还是会留下违法记录,可能会对违法之人的将来产生一定影响,所以一时的放纵享乐,换来的是长久的人生污点,十分不划算。

与其事后费尽心思维权翻案、纠结执法程序,不如一开始就洁身自好,坚决抵制各类灰色违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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