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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一52岁男子常年晚上被楼下摩托车的轰鸣声炸醒,不堪其扰,心生报复。这次

贵州贵阳,一52岁男子常年晚上被楼下摩托车的轰鸣声炸醒,不堪其扰,心生报复。这次,男子凌晨又遇“炸街”,拿着水果刀下楼找人无果,返回时遇到一19岁辅警和其朋友一前一后骑着摩托车,认定是“炸街”人,伸手拦第一辆,没拦住,在辅警骑着第二辆摩托车朝他冲过来时,男子冲上去边骂边捅刺,一刀、两刀、三刀…,对方连人带车翻倒在地,不幸离世,临死前报了警。男子转头把刀扔进河里,去看了父亲,吃了早餐,被警方抓获。案发后,检察院以故意sha人罪提起公诉,家属索赔413万元。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赔10万元。男子不服,认为对方“炸街”扰民诱发本案,有重大过错,一审判罚过重,遂提起上诉。

据悉,王某是个普通的弱电安装工,妻子几年前查出癌症,两个小孩一个大学一个初中,全靠他微薄收入支撑。

唯一让他难以忍受的,是几乎每晚都会响起的摩托车“炸街”声。从2019年开始,每到深夜,总有改装过排气管的摩托车呼啸而过。

王某睡眠本就不好,被吵醒后就睁眼到天亮。他曾多次拨打110和热线投诉,每次消停几天后又卷土重来。

时间久了,他心里憋了一口气,怨恨那些半夜骑摩托车扰民的人。

2025年5月28日晚上,雷女士早早睡下。第二天早上7点醒来,发现丈夫不在家。

8点左右警察敲门,她被带到派出所做笔录,中午才回家。下午3点,她得知丈夫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拘了。

归案后王某供述,5月29日凌晨1点左右,他在睡梦中再次被“炸街”声吵醒。迷迷糊糊睡到凌晨2点,又一阵轰鸣传来,这一次他彻底睡不着了。

他从家里翻出一把网购的折叠水果刀揣进兜里,下楼去找那些“炸街”的人。

走到丁字路口,他正准备往回走,两辆摩托车一前一后驶来。他伸手想拦第一辆,没拦住。第二辆朝他驶来,他冲上去,一边骂一边持刀捅向骑车的小伙。

小伙连人带车翻倒,王某扑上去又补了几刀,然后离开。他把刀扔进河里,去看望了父亲,在外面吃早餐时被民警抓获。

被捅的小伙姓付,19岁,是当地某派出所的辅警,家中独子。

当晚他下班后和朋友约好骑车兜风。朋友后来告诉警方,付某的摩托车改装过,排气管声音很大,有点吵。

付某被捅后自己报了警,还打了120,但因伤势过重,不幸死亡。法医鉴定,他身上有十多处创口,胸腹部就有5处。

精神病鉴定显示,王某作案时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随后,检察院以故意sha人罪对王某提起公诉,认为他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建议判处死刑。

同时,付某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413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抚养费等。

法庭上,王某当庭表示愿意赔偿,希望从轻处罚。

2026年5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死刑立即执行。在民事赔偿方面,法院支持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共计10万元,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范围。

宣判后,王某不服,上诉至省高院,认为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一审量刑过重。

有人翻出自己被“炸街”折磨的经历,说深夜被惊醒时“真想拿砖头砸下去”,王某的行为情有可原。

也有人说,受害人还那么年轻,刚穿上辅警制服不久,家里就他一个儿子。理解王某的愤怒,但绝不能用这种方式解决。刀捅下去那一瞬间,两个家全毁了。

从法律角度,王某的上诉是否有机会改判呢?

《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某因个人生活压力迁怒于他人,提前准备工具持刀行凶,连续捅刺被害人致命部位,全身创口十余处,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确实完全符合死刑适用条件。

而王某虽有坦白情节,但结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坦白只是“可以”从轻处罚,并非“必须”从轻。实务中,对于罪行已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通常认定不足以从轻处罚。

同时,王某上诉主张付某存在重大过错,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被害人过错需达到“严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德”且与犯罪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程度。

就本案而言,付某深夜骑行改装摩托车确有行政违法,但“骑行并不频繁”,其行为仅构成对噪音管理规定的违反,尚未达到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此外,《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但经鉴定王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具备免罪或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

所以,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于法有据。

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因此,除非本案出现新证据,否则二审改判空间极其有限。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