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怕什么?”山西临汾,一27岁麻醉女医生刚回老家上班第六天,被保洁员发现躺在麻醉科楼梯处,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急诊初步判断是呼吸心跳骤停,警方介入后,排除了他杀,但死因始终不清楚。家属希望认定女儿属于工伤,但不同意对女儿做尸检,原因是女儿走了就让她完整地走。可工亡认定那头催着要明确死因报告,没有这个,连入土的手续都绊着。如今,女医生的尸体还在殡仪馆内,始终无法入土为安,案子就这么悬着。
据悉,孙晓雯27岁,临汾本地人,之前在山西白求恩医院干了几年,今年考回老家,7月24日入职市中心医院麻醉一科。
她在市区租了房,平时跟家里联系不算多,但也不算少。7月27日和7月28日那两天,还跟她妈、她姑在微信上聊过天,发过表情包,说过周末想回家吃饭,没人觉得有什么不对劲。
7月29日号下午六点二十七分,监控拍到她做完最后一台手术后走出画面。那之后她没回家,也没再出现在任何一个监控镜头里。
第二天上午十点零三分,保洁员在麻醉科医生专用的楼梯背后发现了她,那地方平常没什么人走,卫生员当时吓坏了,跑出去叫人,声音都变了调。
急诊抢救记录写得比较细,十点零四分判断呼吸心跳骤停,当场开始心肺复苏。三分钟后麻醉科负责人到了,组织科里人急救。
病历上写“口腔黏膜发紫”“牙关紧闭”“鼻腔少量出血”,插管的时候这些细节都记下来了。肾上腺素推了,球囊面罩也给上了,但人始终没有自主呼吸。
孙晓雯的父亲说,从时间上推算,女儿应该是凌晨前后就已经走了。
警方介入后,经过调查,给出的初步结论是排除他杀。办案的同志说得很明白:“我们一切都是按程序走的。”家属如果想要书面材料,可以通过律师按正常手续去调。
但是,公安机关“排除他杀”的结论,跟人社部门工伤认定需要明确的“死亡原因”,是两个概念。前者只是说不是别人杀的,至于究竟是突发疾病还是其他意外,单凭这个结论还不够。
事后,家属和医院向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程序却卡在了一个环节上,人社局要求明确死因。
院方回应很官方,说工伤认定主体是人社局,不是医院,这个事正在走正规流程。有记者追问医院有没有给孙晓雯买工伤保险,对方没正面回答,只说是“人事上面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从现有证据看,孙晓雯是在医院楼内被发现死亡,时间是工作时间,地点是在麻醉科所在楼层。
这些情况如果被认定,是可以视同工伤的,但有一个关键前提,需要证明是“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是现在没有尸检报告,连最基本的死亡原因都确定不了,呼吸心跳骤停是结果,不是病因,是心脏的问题?是其他急症?是过劳引发?还是别的什么情况?这些没有尸检,谁也说不准。
人社局要求明确死因,从程序上讲不算刁难。工伤认定毕竟涉及基金支付,总得有个依据。
可家属这边也有自己的难处,孙晓雯的母亲不同意尸检,意思是让孩子完完整整地走。
一个要程序正义,一个要体面完整,两下里顶着,谁也说服不了谁。
目前,孙晓雯的尸体还停留在殡仪馆,还没有下葬。
对此,有网友说,法律是法律,情理是情理,法不容情,不尸检就是没法认定,怪不了人社局。
还有网友说,人是在医院里面去世的,医院监控也调了,他杀也排除了,现在要尸检这不是折腾是什么。
从法律角度,没有尸检报告,人社局能否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警方已排除他杀,但并未完全排除上述三种法定排除情形。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人社局无法确定本案是否属于上述排除范围,这也是要求尸检的合理性所在。
又《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人社局要求明确死因,系行使调查核实权的正当行为,当常规医学证据不足以查明死因时,尸检报告属于最直接、最客观的证据形式。家属拒绝配合,客观上阻碍了人社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
也就是说,人社局可能因这个原因不认定工伤,但家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仍有机会确认工伤结果。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孙晓雯入职仅6天,若最终认定工伤,而医院届时尚未完成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全部工亡待遇将由医院自行承担。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