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广西南宁,一浙江高校教师结束旅游,在火车站出站时,走错了出口。他跟女安检员说明情况后,就跨出闸机。谁知,没走几步,背后传来骂声,他气不过,折回去理论,几句话不对付,俩人就动起了手。结果,老师全身十处挫伤,安检员脸上也挂了彩。警方赶到后,定性为互殴,俩人各拘五天。老师不服,觉得自个儿挨了骂还手怎么就成了互殴?他申请复议被驳回,又把公安机关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及复议决定。折腾了快一年,这案子终于等来了8月11日的开庭。
据悉,张老师是浙江一所高校的教师,在2025年9月初,他利用假期来到南宁旅游,行程结束准备返回。
然而,一次普通的出行,却因一个不起眼的出口选择,彻底改变了他的生活轨迹,也让他踏上了一条漫长的行政诉讼之路。
那天,张老师计划从南宁火车站乘坐高铁前往机场,再飞回浙江。他拖着行李箱,依照车站指示进入候车大厅。
或许是站内标识不够一目了然,又或许是对车站布局不熟悉,他跟着人流往前走,直到来到一处安检口前,才发现自己可能走错了方向。
发现不对劲后,张老师没有硬闯,他转身找到在安检口执勤的一位女性安检员,态度平和地说明了自己的情况。
根据张老师后来的描述,这位安检员当时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也未做出阻止的手势,他便推着行李箱,缓缓通过了道闸。
然而,就在他刚刚走出闸机几步,身后传来了不太悦耳的声音。张老师听得分明,那是带有明显指向性的辱骂。
他认为自己刚刚还和对方礼貌沟通,并未发生任何不愉快,为何转身就遭此对待?一股被冒犯的怒火瞬间冲了上来。
他停下脚步,折返回安检口,要求那位女安检员就刚才的辱 骂行为道歉,并扬言要记下她的工号,向车站管理部门投诉。
接下来,两人言语争执迅速升级,演变成了肢体冲突,在站前广场的安检仪入口处,两人有激烈的拉扯和推搡。
最终,两人都挂了彩,张老师身上多处受伤,事后医院的诊断报告显示,他全身有10处软组织挫伤;而那位女安检员的右侧脸颊,也留下了两道清晰的划痕。
冲突发生后,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将二人带走调查。
经过询问和取证,警方于2025年9月5日,对这起治安案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认定,张老师与安检员的行为已构成互殴,对张老师和安检员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随后,张老师就被送往拘留所,执行了五天的行政拘留。
走出拘留所的那一刻,张老师没有选择忍气吞声,他第一时间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
然而,复议机关在审查后,作出了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两次受挫,并没有浇灭张老师维权的决心,他坚信自己行为没有错,而警方的处罚有问题,遂一纸诉状将作出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复议决定的两家公安机关,共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然而,在此期间,案件的审理进程几经波折,原定的开庭日期数次被推迟。
2026年8月11日,本案在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有人说,这件事最让人憋屈的,是那种“被骂了还手就活该”的逻辑,明明是被骂在先,却因为没忍住那口气,就跟对方一起被塞进了“互殴”的筐里。张老师较真,较的是理,也是气。
但法律不看情绪,看证据和定性。从法律角度,张老师的行为到底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将直接影响诉讼结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版)第十九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
新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了正当防卫的规定,旧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无相关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仍认可正当防卫的适用。
在法理上,无论是新法还是旧法时期,正当防卫都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张老师是在听到辱 骂后主动折返现场,此时侵害已结束,其折返质问的行为在法律上容易被认定为“将事态升级”或“事后防卫”。
而在缺乏清晰证据证明安检员先动手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将此类“后还手”行为归入互殴范畴。
也就是说,张老师的行为较难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而警方认定张老师与安检员的行为构成“互相殴打”,继而作出5日拘留的处罚,貌似并无不妥。
但是,《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就本案而言,即便认定张老师有违法事实,考虑到其系初犯、被辱 骂在先、伤情为轻微挫伤,社会危害性有限,是否必须适用最严厉的拘留而非罚款,是法院可以裁量的空间。
如果法院认为处罚明显不当,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直接判决变更。
可见,张老师撤销处罚决定有一定难度,但或许可以争取较轻处罚。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