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就得赔?”辽宁阜新,一16岁男孩和和表哥深夜偷偷溜进一处养殖场钓鱼。不料,男孩抬竿用力过猛,鱼竿顶端瞬间搭上了头顶的高压线,触电后瞬间倒地身亡。事后,父母发现事发地虽然有警示牌,但位置不够醒目,而养殖场明知头顶有高压线,却未设有效隔离,遂将电力公司和养殖场告上法院,索赔107万。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小华虽然才16岁,但却偏偏喜欢钓鱼,是个钓鱼迷,这个年纪的孩子,对新鲜事物充满了好奇,也总觉得自己无所不能。
2025年9月16日深夜,快12点了,利用夜色的掩护,16岁的小华和他的表哥带着渔具,悄悄地溜进了村里的一处养殖场。
这个养殖场,白天有人看管,但深夜时分,除了偶尔的狗叫,四周静悄悄的。他们翻过不算高的围挡,在岸边找了个自认为的好位置,甩下了鱼钩。
时间一分一秒过去,夜色更浓了。忽然,可能是有鱼儿上钩了,小华一阵激动,他经验不足,只知道用力往上抬竿。
这一下,他用上了全身的力气,鱼竿弯成了一张满弓。然而,就在他把鱼竿高高扬起的瞬间,意外发生了,鱼竿的顶部,不偏不倚,触碰到了头顶上方高压电线上。
只听见“啪”的一声刺耳爆响,小华甚至来不及发出一声呼喊,就直挺挺地倒在了地上,手里还紧紧攥着那根鱼竿。
表哥被这突如其来的一幕吓懵了,反应过来后,他发疯似地拨打120,又颤抖着报了警。
可惜,当急救人员赶到时,一切都已经晚了,小华不幸离世。派出所随后出具的《关于小华死亡的调查意见书》,确认符合电击死亡。
悲痛欲绝的父母无法接受,白天还活蹦乱跳的儿子,怎么一夜之间就没了。他们认为,儿子没了,电力公司和那个养殖场脱不了干系。
于是,在处理完后事后,他们一纸诉状,将负责这段线路的电力公司及其保险公司和养殖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07万余元。
法庭上,小华的父母哭诉,电力公司的高压线警示标志不明显、养殖场管理松懈让两个孩子轻易进入,才酿成惨剧。
电力公司辩称,线路距地6.74米完全合规,电线杆上下均设了警示牌,是小华半夜偷入、自己不注意,公司最多只能人道补偿。
养殖场满腹委屈,这是私人鱼塘,不是钓鱼场,二人趁黑偷溜进来,场方不知情也没收费,出了事凭什么让场子赔?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法院指出,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仅限于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
小华系电击意外死亡,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自杀等故意心态,事故当日亦无不可抗力介入。
同时,电力公司虽架设高度合规(6.74米)且设有警示标志,但法院经现场勘验认定,绑于杆上的标志位置偏高、夜间辨识度不足,立於杆下的标志可随意移动,均未形成充分有效的警示防护体系。
故,电力公司的赔偿责任依法成立。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养殖场明知上方存在高压线的重大安全隐患,却未设置有效隔离措施,导致小华轻易进入,存在明显过错,需承担一定责任。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法院进一步指出,小华已满16周岁,对高压电的危险性应当具有基本认知能力,其深夜未经许可进入他人养殖场、在高压线下从事垂钓活动、抬竿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综合各方过错,酌定电力公司承担40%责任,养殖场承担5%责任。
一审判决后,电力公司与保险公司均提起上诉,认为判得过重。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华擅自闯入、深夜垂钓、高压线下用力抬竿的行为链条,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和主导原因;而电力公司的警示瑕疵仅系未能阻止该行为链条的次要因素。
基于原因力比例原则,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酌定电力公司40%责任未体现小华自身行为为主要责任的因素,故调整为25%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电力公司赔偿27.2万余元,由保险公司支付,养殖场赔偿5万余元。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法律既不是“谁弱谁有理”,也不是“谁死谁有理”。但同时,法律能判赔偿,但赔不回一条命。管住孩子,才是最好的保险。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