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该?”浙江湖州,一男子图省事,把车停在人家私人车位上过了一整夜,但留了挪车电话。谁知,男子第二天早上去开车,直接傻眼,四个车门全被人踹瘪了,右侧两扇变形严重,掰都掰不开,果断报了警。警方介入后,也犯难,事发点是监控盲区,嫌疑人无法锁定。车位产权人连声喊冤,说自己是个文明人,干不出这种事。物业两手一摊,说地库监控本来就是坏的,公司年年亏钱,实在装不起新的。男子又气又悔,占车位是不对,但对方下手也太狠了。如今,汽修店初步报价五六千块,刚好够上刑事立案标准。
据悉,2026年7月28日晚,赵先生开车回到小区,后备箱东西多,搬起来费劲。
他在地下车库转了小半圈,瞅见靠近自家那栋楼电梯口有个空车位,没多想就扎了进去。车位上方没挂牌,地上没地锁,离电梯几步路,搬东西能省不少事。
下车时他把写有手机号的挪车牌翻起来搁在挡风玻璃内侧,想着车主回来了打个电话,他几分钟就能下来挪。那一晚,手机始终安静。
次日清晨七点多,赵先生下地库取车,远远看见车身侧面塌了一块。走近一看,四个车门没一个完好:驾驶室门凹进去一大块,右侧两扇变形严重裂开大缝,车门上留着清晰的脚印和膝盖顶撞的凹痕。
轮胎和车身其他部位没事,对方摆明是冲着车门来的,就是不让他把车开走。
赵先生把车拖到修理厂,师傅说两扇右门必须换总成,左边两扇做大面积钣金喷漆,保守估计五六千块。
他心里一紧,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正好就是五千元,立马报了警。
警方到场发现,赵先生停车的位置恰好是监控盲区,整个区域就一个摄像头,镜头对着过道,车刚好停在后头。
更让赵先生起疑的是,有业主私下嘀咕,说那摄像头朝向像是这几天被人掰过。警方调了地库出入口和电梯间的公共监控,画面里戴帽子、低头的人影不少,一时锁不定人。
警方通知了车位产权人乔先生到派出所配合调查,乔先生说自己那晚没回小区,车停在单位,同事可作证。
他对警方说:“文明人干不出踹车门的事,我车位被占不是一回两回了,哪次动过手?”
物业也向记者倒苦水,说乔先生这个车位挨着人行通道口,常有业主图省事顺手停在那儿,去年就有辆车被泼了茶叶水、划了引擎盖,最后也没查出是谁。物业在业主群里提醒过无数回,但总有人不当回事。
记者问为何不多装监控,物业两手一摊,进驻这些年,连年亏损上百万,修水管换配件都紧巴,哪有钱补监控?出了事只能配合警方提供信息,赔钱不接茬。
赵先生承认自己占车位过夜不对,但手机上留了电话对方不打,监控又一片空白,他现在既不知道是谁下的手,也不知道该找谁追责。
他咨询保险公司,理赔员说得走总部审核流程,赔不赔、赔多少都说不准。他发函给物业总部,要求承担安保不力导致的赔偿责任,物业态度强硬,车是你自己乱停惹的祸,跟我们无关。
目前,案件还在处理中。
有人替赵先生鸣不平,留了电话你不打,直接砸车,这是解决问题还是发泄情绪?下手这么黑,逮着就该拘留!
也有人觉得他活该,私人车位那几个字是看不见吗?搬完东西就该挪走,占人家一整夜,这不叫图方便,这叫欺负人。
还有人说,地库黑灯瞎火,监控全是摆设,收物业费的时候怎么不说亏损?出了事两手一摊,这钱交得有点冤。
但是,从法律角度,占车位不对,砸车犯法,物业管理上有些问题,这三件事得分开算,不能因为前一个有错,后两个就理直气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或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案中,修车费定损五千至六千元,已跨越刑事立案门槛。若嫌疑人落网,将面临刑事追诉。
即便不构成刑事责任,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的,最高可处10日拘留及3000元罚款。
此外,车辆被毁损,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对于涉案嫌疑人,除了刑事责任或治安责任外,还得赔偿赵先生车辆毁损的维修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而车位产权人,基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乔先生本人配合调查且否认事实,赵先生若无法提供直接证据,乔先生依法不担责。
至于物业,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财产安全。该车位长期被占、多次发生划车事件,地下车库监控大面积缺失、照明不足,明显未达“合理措施”标准,理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但是,赵先生占位存在过错,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可以适当降低侵权人赔付比例。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