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资讯网

浙江绍兴,40岁女子在5年前相亲,看中丈夫年薪有25万左右,就结了婚。谁知,丈夫

浙江绍兴,40岁女子在5年前相亲,看中丈夫年薪有25万左右,就结了婚。谁知,丈夫不是善茬,背着女子,偷偷每年给父母转10万,五年整整50万。女子有一次随口问了句家里存款,丈夫头也没抬:“不到十万。”女子追问后,丈夫这才摊牌,还理直气壮地说:“爸妈帮带孩子,给点辛苦费怎么了?”更让女子心寒的是,五年转账她全不知情,家里开销全靠她12万年薪撑着,到头来全家存款竟不足十万。她直接问了律师一句话:这50万,我能要回来吗?
 
四十岁的杨女士面色憔悴,声音带着连日失眠的沙哑,她向当天值班的律师倒出了一肚子苦水,一段本就根基不稳的婚姻,因为一笔五年间悄然流失的巨款,正滑向分崩离析的深渊。
 
杨女士的眼神里交织着愤怒和茫然说道:“X律师,我就想知道,我老公瞒着我,五年给了他爸妈五十万,这钱,我能通过打官司要回来吗?”
 
这笔钱,像一根导火索,彻底点燃了这对夫妻积压多年的矛盾。此刻,坐在咨询室里的杨女士,脑子还嗡嗡作响,几天前那个令人窒息的对话场景,历历在目。
 
时间拨回五年前,那时的杨女士和陈先生,都是城里三十五岁上下的“大龄青年”。他在一家效益不错的公司工作,年薪到手二十五万;她也是一名稳定的职业女性,年收入十二万左右。
 
在双方家长的极力撮合下,两个都觉得“该成家了”的成年人,相识仅半年便领了证,组建了家庭。
 
婚后的生活,没有杨女士想象中的温情脉脉。他们更像是合租的室友,按部就班地履行着家庭分工。
 
第二年,女儿出生,给这个家带来短暂的喜悦,却未能弥合两人性格上的差异。因为带娃的辛苦、家务的琐碎、消费观念的不同,争吵和冷战成了家常便饭。
 
在经济上,两人也维持着一种精确的“AA制”变体。陈先生每月雷打不动地支付两千元作为女儿的生活费,并承担四千元的房贷。
 
而杨女士的收入,则像流水一样花在了家庭的日常采买、女儿的早教兴趣班、人情往来应酬上。
 
五年下来,杨女士自己几乎没什么积蓄,但她一直觉得,丈夫的收入更高,应该能为这个家攒下一笔可观的钱,这也是她心里对未来的安全感所在。
 
直到前几天,杨女士顺口问丈夫:“咱们家现在总共有多少存款?”
 
陈先生当时正刷着手机,头也没抬,随口答道:“哪有多少钱,家里活期理财加起来,不到十万块吧。”
 
她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当即质问道:“你年薪二十五万,就算扣掉房贷和女儿那两千块,一年也还剩将近二十万!五年下来,怎么着也有六七十万了。钱呢?钱去哪儿了?”
 
面对妻子前所未有的严厉质问,陈先生终于放下手机,语气平淡得近乎冷漠:“我爸妈这几年帮我们带孩子,辛苦得很,每年给个10万块,给父母尽孝,天经地义。”
 
杨女士看着眼前这个既熟悉又陌生的男人,第一次清晰地意识到,这段婚姻里,自己可能从未被真正当作“家人”。
 
在咨询室里,杨女士的情绪依旧激动,反复强调着丈夫的“恶意转移”。
 
目前,杨女士打算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并拿回属于自己的钱,但最终能拿回多少,还需要看证据和法院的自由裁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陈先生每年那二十五万的年薪,在法律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是属于杨女士的。虽然双方对这笔钱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但“平等处理”不等同于单方任意支配,限于“日常家庭生活需要”。
 
陈先生连续五年、每年转账10万元,显然超出此范围,须夫妻协商一致,其全程瞒着杨女士,已构成对共同共有权的侵犯。
 
至于是否属合法“赡养费”,需综合三方面考量:其一,父母有稳定退休金且无重大疾病,不具有高额资金需求的紧迫性;其二,每年10万元远超绍兴地区常规赡养标准;其三,家庭公共账户存款不足10万元,客观上说明该转账已挤压正常家庭积累。
 
故该50万元中超出合理赡养额度部分,应认定为擅自处分,而非履行法定义务。
 
鉴于公婆有退休金且无重大开销,每年10万元远超合理赡养标准,不构成善意取得,应属无效赠与,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杨女士依法有权要求返还这笔款项。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杨女士在离婚诉讼中涉及财产分割时,可主张陈先生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其在分割现有存款时少分或不分。
 
有人说,法律即便能判他返还款项,但判不回杨女士这五年被蒙在鼓里的信任。这案子胜负不在法庭上,在他们关起门来能不能把“我的钱”和“你的钱”这堵墙拆掉。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