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老板发现了一款神奇的毛巾,马上花27000元买了6000条,结果上网一查,这种毛巾多的很,价格低至一块,而他的进价却是高达4.5元,大老板认为,商家给的价格太高,要求退货,对方说可以,你退回来,我退你14000元,大老板便把这批货全部退回去了,但是他又觉得对方应该全额退款,要不然,自己大热天的跑一趟,还贴着路费,贴着饭钱,还倒亏了13000元。
来先生是一个大老板,在杭州做日用品批发生意。
这次他就去了一趟义乌,想看一看有没有新鲜的产品。
刚刚来到义乌的商贸城,有人给他说里面全是做外贸的,我带你去我亲戚家,那里是做对内销售。
来先生觉得遇到了好人,因此就和对方一起去了。
看到店里的商品,来先生并没有心动。结果老板直接拿出一条毛巾搭在来先生的脖子上。
当时正是大热天,来先生热得不行,毛巾一搭上去瞬间就凉快了,人也舒服多了。
来先生觉得特别神奇,比空调都管用,觉得这个产品拿回去卖肯定畅销。
从没见过这款冰凉毛巾的来先生,感觉自己找到了绝佳商机,因此当即下单,购入6000条毛巾。
每条4.5元,总价27000元。
回来后,来先生还沉浸在喜悦当中。冷静下来后,他想上网查一下这款产品的行情。
结果一查询才发现,这款毛巾早已烂大街,网上款式五花八门,价格低至一元,最高也只要三四元。
来先生瞬间如坠冰窟,这个进价根本卖不出去,只会堆积库存。
于是赶紧联系义乌老板要求退货。
对方起初不肯全额退,只愿意补偿7000元。
但货拿在手里卖不出去,钱货双压,来先生依旧坚持退货退款。
商家表示,实体店不能和网上比价,自家批发价已经很低,依然有利润。
网上一两块的都是劣质货,没有同等降温效果。
可来先生心里十分难受,感觉自己被误导,一刻也不想留存这批货。
最后义乌老板让步,让来先生把货退回,只同意退还14000元。
来先生立马打包把货退回,事后一算,自己直接亏了13000元。
大热天来回奔波,贴路费、贴饭钱,白白折腾一趟还倒亏钱,怎么算都不划算。
无奈之下,来先生找来媒体帮忙协调,希望商家能全额退还自己的27000元货款。
当初交易时有合同,但是合同内没有标注具体的退货条款。
媒体工作人员主动联系义乌商家,沟通协商解决方案。
商家表示,实体店货品质量优于网上低价货,不存在欺骗,定价合理,能退14000元已经是最大让步。
最终商家表态,可以再次协商,争取给出双方都满意的处理结果。
很多人都会共情来先生,大热天跑去进货,结果发现自己高价踩坑,货退了还倒亏一万三,觉得商家理应全额退款。
但商业自担风险,不等于被骗吃亏。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首先,这是商事买卖,不是普通网购。双方自愿看货、验货、谈价、付款、拿货,买卖合同当场成立生效。
商家没有强迫、没有欺诈、没有虚假宣传,毛巾效果真实存在,只是网上有更便宜的平替产品。
单纯买贵、行情预判失误,是经营者自己的商业认知风险,不属于商家过错。
做生意,有人低价出货、有人高价拿货,价格差异是市场常态,不能事后以“网上更便宜”为由推翻已经生效的合法交易。
很多人误以为“买贵就该退全款”,这是生活情理,不是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其次,本案不构成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核心,是商家利用对方不懂行、急迫、弱势,恶意收割暴利。但本案商家只是正常批发售卖,货品有真实效果,不存在恶意坑骗。
来先生是多年做批发的老板,本身具备行业判断能力,只是自己一时冲动、盲目看好商机、忽略市场行情,属于自身判断失误,法律不会为成年人的商业误判买单。
最后说重点:商家愿意退14000元,属于人情协商让步,不是法律义务。
从严格法理上讲,商家甚至一分钱都不用退。
成年人做生意,所有的行情误判、认知偏差、冲动决策,都只能自己负责。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小强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