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男子看好培训行业,就叫上好友,合伙开一家培训学校。朋友拿出20万,但两人的培训学校迟迟未有收益,好友就想退资。但男子多次说:“亏了算我的,我是肯定不会让你亏钱的。”但最终,好友要不回自己20万,他起诉了男子。
王先生和李先生是多年的好朋友,李某最先看好教育培训行业,他找到王先生,两人一说这个行业风口,王先生就非常认可李先生的看法。
两人想法一致,觉得办培训学校,会有不错的前景,李先生更是信誓旦旦,觉得只要办培训学校,肯定会挣得盆满钵满。
王先生一看李先生有如此大的信心,自己也跟着充满了憧憬。
两人志同道合,合伙开了一所培训学校。
王先生把李先生当做兄弟,他非常信任李先生,他毫不犹豫地给李先生转了20万,作为共同合伙的投资款。
王先生觉得,既然一起合伙做生意了,那就放手让兄弟去干。
钱投了出去,刚开始的时候,王先生和李先生一样,他们都觉得他们所办的培训学校,生源会源源不断,他们相信自己能够把培训学校,办得人人称赞,成为家长心中的好学校。
他们充满了期待,可事情没有那么简单。
他们的培训学校,迟迟没有收益。
王先生慌了,他投资出去的20万,可不是自己的积蓄,这20万是贷款回来的。
如今培训学校迟迟未有收益,他要还这20万,压力非常大,他不得不想办法要回那20万。
他找到了李先生,询问了培训学校的进展,他提出要退资,他要还款。
可是李先生一点都不慌,他依然觉得他们合伙的培训学校,将来大有前途。
他看着李先生一遍又一遍地催要那20万,他知道兄弟慌了,为了稳住兄弟,他就一次又一次地作出承诺,他跟王先生说:“放心,这不会亏的,亏了算我的,我是不会让你亏钱的。”
面对兄弟一遍又一遍地做出承诺,王先生只能忐忑不安地等待着。
直到最后,培训学校依然没有收益,王先生又被还债的压力压得喘不过气来,所以他只好多次向李先生催要那20万。
但曾经的承诺,早已变成一纸空文,王先生只好起诉李先生。
按理说,既然两人合伙办学校,那就应该患难与共。
但是在合伙的过程中,王先生意识到办学校的风险,他想要撤资,这也是人之常情。
但是李先生却为了王先生不撤资,一次又一次地做出承诺,说亏了算他的,意思就是他将会承担起所有的风险。
那么王先生投资的20万,也就是不管培训学校亏本,还是盈利,他都可以拿回自己的20万,亏了拿回20万,盈利了,那就是拿回20万,以及盈利的分成。
王先生当初就是考虑到这点,所以在李先生作出承诺之后,没有马上撤资。
但是李先生的承诺并没有做到,眼看着培训学校一直没有盈利,王先生要撤资,他却没有返还这20万。
针对这种情况,这20万,一开始是属于合伙的投资,那么盈利或者亏损,王先生都应当承担。
但是王先生后来的真实意思是要撤资,就是不想合伙了,由于李先生多次作出这样的承诺,那么这20万可能就变成了借款。
一旦这20万的性质变成了借款,那么李先生就应当返还借款。
如果李先生和王先生属于合伙关系,王先生就不能拿回这20万。
《民法典》第967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既然是合伙关系,那么两人就应当共同承担风险,任何一方都不能只享利益不担风险。
但是由于李先生多次作出过承诺,亏了算他的,那么这20万就可以认为是李先生借王先生的,这算是他们之间的约定内容。
李先生不愿意返还这20万,那么他就违反了约定。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既然这是违约行为,那么王先生可以要求李先生返还这20万。
那么你对这两人的事情有何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