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女子长相优美,就是长了一个恋爱脑,遇到花言巧语的男子,就乐开了花,连户口都不查一下,就迷迷糊糊地跟着对方走了,还结婚生女,之后发现丈夫竟是个逃犯,当场吓得腿都瘫了。尽管逃犯丈夫被判了个无期,不会出来了,女子还是很后怕,想撕掉犯人妻子的标签,想着干脆离了,可是一方在监狱服刑,女子的离婚之路处处受限!
(来源:智慧生活报)
多年前,有个男子姓尹,年轻气盛,血气方刚,和别人吵架时,趁其不备,就捅了一下,导致对方受重伤身亡,一下子闯大祸了。
尹先生见状,也害怕了,因为自己冲动干了不该做的事情,但后悔已经来不及了,心里想着怎么办,情急之下,他没有报警自首,而是选择逃跑,开启了自己长达数年的逃亡之路。
急乎乎地来到了他乡异地,尹先生认为远离事发地,民警很难捉到自己,于就是想着过正常人的生活,第一件事就是谈恋爱,计划找个老婆生孩子成家。
然而,他是一个逃犯,随时会被民警发现带走,原来的身份证不能再用了,就想了一个办法,花钱买了一张假身份证,那证件上的名字是“李某”,从此就用这个名字生活,没有人知道他的真实身份。
别看他做事冲动,给人一种不长脑子的感觉,但他谈恋爱还挺有手段的,在美女面前能说会道,总是把自己伪装成老实憨厚、靠谱的好男人。
一天,他认识了年轻时的谢女士,只见对面的女子身材迷人,容貌较好,漂亮又质朴,想着这样的女子能够陪伴自己,也是自己的福气,冲洗掉过往。
谢女士看到年轻时的尹先生,也被对方的言谈举止给吸引住了,认为这人不花心,真心喜欢自己,打心里认为对方是一个十分靠谱的好对象。
于是,二人开始谈恋爱,双方也很投缘,每一句话,都很默契,彼此就深深地相爱了,没多久,就在开始办了结婚证,证件上用的就是“李某”名字,谢女士误以为丈夫就是李某本人。
婚后第9个年头,几个民警突然上门,站在“李某”面前,叫了一声“尹某”,谢女士愣了一下,“李某”怎么变成了“尹某”,而且民警都来抓人了。
后来,谢女士才知道丈夫的真名是“尹某”,并不是“李某”,还是个逃犯,自己被骗了整整9个年头,气到住院,精神状态很久才恢复过来。
“尹某”被判无期徒刑,以后不会再出来了,但是谢女士还是很害怕,再加上周围的亲友看笑话,几乎人人都说她是犯人的妻子,弄得她很痛苦,以后女儿的前途也令她担忧。
一开始,谢女士选择了隐忍了,一晃6年过去了,她实在承受不了作为犯人妻子的身份,就打算离婚,让自己解脱, 和女儿开始新的生活。
在离婚的诉讼过程中,因为“尹某”在监狱呆着,谢女士一人办不了离婚手续,再加上原来的结婚证上写着丈夫名字是“李某”,可这是假名子,没办法和“尹某”离婚。
几次被驳回后,谢女士依然没有放弃离婚诉讼,终于在法检联合下,赴监狱核实逃犯尹先生自愿同意撤销,彻底和“尹某”把婚离了,她终于迎来了新的生活,是法律给了她一个满意的结果。
《民法典》婚姻可撤销条款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逃犯尹先生冒用身份骗婚,谢女士没有查清楚户口,二人自由恋爱,不属于“胁迫结婚”,再加上尹先生是无期徒刑,不会再放出来了,所以一开始法庭认为这婚姻没办法销。
《民法典》婚姻可撤销条款第1053条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逃犯尹先生冒用身份骗婚,谢女士知道真相时不离婚,6年后起诉,超1年除斥期间,所以离婚诉讼屡屡受阻。
《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以弄虚作假、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婚姻登记,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离婚途径解决的,检察院可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向民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民政机关撤销虚假婚姻登记。
在该事件中,婚姻登记时,尹先生使用伪造身份证件,名字为李某,登记材料存在根本性虚假,登记行为本身违法,所以民政局应依据检察建议撤销登记。
总之,单纯冒用身份骗婚,不能走民法典民事撤销婚姻,只能依靠检察行政监督,督促民政局撤销虚假登记,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属于行政违法,同时伪造、购买假证会构成刑事犯罪。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智慧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