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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女士是四川巴中通江县人,2001年经人介绍,她和同县男子刘某相识,相处约20天

罗女士是四川巴中通江县人,2001年经人介绍,她和同县男子刘某相识,相处约20天后结婚。

刘某作为上门女婿入赘罗家,按当地风俗改姓罗。

婚后两人外出打工,聚少离多,2004年在长辈劝说下短暂团聚,生下一个儿子,不久再次分居,孩子留给老人带,婚姻名存实亡,但一直没办离婚。

2009年4月,罗女士从工友处听说,丈夫在河北唐山工地与同村女邻居闫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闫当时未离婚且已怀孕。

罗女士赶去唐山,在工地食堂旁的出租屋撞见两人,对方转身就跑;她找钢筋撬开门,桌上饭菜尚热,留有一张闫某某写的纸条“爱上你是我的错”。

两人返回后发生撕扯,唐山警方出警,但罗某、闫某某关机躲避,未能传唤。民警建议罗女士回通江收集证据,向户籍地公安机关报案。

当年证据单薄,通江公安未立案;2010年罗女士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未获受理。

此后十多年,她一边在广东打工养儿子,一边找工友做笔录、收租房记录、孩子出生与学籍材料。

闫某某2016年2月22日与前夫离婚,但此后仍与罗某同居至2024年。

2018年,通江县公安局正式立案侦查(检方起诉书号:通检刑诉〔2025〕87号)。

2025年9月通江县法院一审开庭。法院认定:2009年至2016年2月22日,罗某、闫某某各自有配偶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2016年2月22日后至2024年,罗某仍未离婚,闫某某明知其有配偶继续以夫妻名义同居,二人均构成 《刑法》第258条重婚罪。

2026年3月31日,通江县法院作出(2025)川1921刑初120号判决:罗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闫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两人上诉后,巴中市中院2026年7月20日以(2026)川19刑终53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7月31日闫某某被收监,罗某同期服刑。

罗女士与罗某这段2001年起步的婚姻,也随之终结。

关于“同罪不同判”:法院与律师的解释是,重婚罪中“有配偶者”和“明知有配偶而同居者”分别按各自情节裁量;闫某某在2016年解除自身前婚,之后时段其身份为单身但明知对方有配偶,整体重婚持续时段短于始终未离婚的罗某,故少判5个月。

罗女士对此不认可,已向有关部门申诉。

案子判了,两个家庭都散了。罗女士儿子从小在父母冷战、多年信访的环境里长大;闫某某和前夫的两个孩子、她和罗某的孩子,也都在乡邻议论中成年。

大人拖了17年把彼此送进监狱,代价落在孩子身上。

内容来源于:新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