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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窦娥还冤?广东广州,一名刚毕业的女大学生,和网恋男友第一次见面,男友安排女生住

比窦娥还冤?广东广州,一名刚毕业的女大学生,和网恋男友第一次见面,男友安排女生住酒店,并主动把10万元现金交给她代管,之后出去玩麻将了,女生联系不上他,赌气带着钱回了老家,还留了纸条说明情况。不料,事后男友带警方找上门,女生全额把钱还给了男友,男友也主动撤案称是误会,可最后女生还是被判盗窃罪坐牢3年。

到底是故意拿钱跑路,还是盗窃男友钱财?

14年前,女子刚大学毕业,和网恋对象奔现第一次见面,就跟着对方去了他老家。

男友当天把她安排在酒店住,手里刚好有10万元现金,想着自己要出去跟朋友打一整夜麻将,带着钱不方便。

直接把钱交给了女子保管,跟她说放心拿好,自己第二天早上就回来。

可没想到男友走了之后,她联系了好几次对方都没回消息,打麻将的地方嘈杂听不见手机响,一来二去她就生气了。

她觉得自己远赴投奔男友而来,他凭啥刚见面就把自己一个人扔在酒店一整夜?

天亮之后她越想越委屈,干脆收拾了东西,带着那10万元现金直接回了贵州老家。

走之前特意在酒店桌子上留了张纸条,写了:“老公,我把钱带着走了,等着你来找我”。

她本来就是想赌口气,想着对方回来看到纸条肯定会来找自己,到时候闹点小脾气把钱还给他,这事就过去了。

可她万万没想到,男友回酒店看到人钱都没了,当场就慌了。

因为双方是网恋,还不太了解,男友甚至不知道女子家的具体地址。

又因为女子赌气关了手机,想着等男友多找自己几天再开机,真找不到还可以找闺蜜要自己的号码。

男友联系不上女子,以为自己遇到了网恋诈骗,当场就报了警。

警方一开始也以为是典型的网恋携款潜逃,加上她手机一直关机,暂时联系不上人,就带着男方一起去贵州找到了女子。

见到警方上门女子慌了神,当场就把10万元一分不少全部还给了男方。

男方也觉得是个误会,赶紧跟着警方回去写了撤诉书,说这是情侣之间的矛盾,不是盗窃,不想追究女方的责任。

可这事已经走了刑事程序,不是当事人说撤就能撤的。

哪怕有她留下的那张纸条和男方出具的撤诉书,最后她还是被认定构成盗窃罪,判了3年有期徒刑。

直到3年后服刑结束,女子始终不认可这个判决,一直在申诉要求再审。

很多人第一次听到这个案子的时候都觉得离谱,钱是男方主动交给她保管的。

女子也留了纸条明确说只是把钱带走等对方来找,事后也全额归还了,男方都不追究了,怎么还能算盗窃?

有法律人士也分析说,这种他人主动交付财物之后占为己有的行为,就算要定罪,也更符合侵占罪的特征。

而侵占罪是自诉案件,当事人不报案的话警方不会主动介入,更别说判3年这么重。

而这里面最关键的争议点,就在于女子当时关手机失联的行为。

有人觉得她是赌气才关的手机,可站在司法认定的角度,她带走了别人交给你代管的大额现金,又主动切断联系,很容易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想带着钱潜逃。

她自己说男方可以通过闺蜜联系到她,可这种说法没有实质的证据支撑。

在当时的警方看来,男方联系不上她、她拿着钱直接回了千里之外的老家,这些都是很典型的盗窃特征。

哪怕留有那张纸条,也可以被解释为她为了减轻责任提前留的幌子。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14年前网恋还是个很新鲜的事物,大部分人对网恋的第一印象就是不靠谱、诈骗。

男方一开始报警也是以为自己遇到了网恋骗钱的,这种社会认知也或多或少影响了当时的案件。

加上刑事案件的认定只看证据,没办法完全还原当时的所有细节。

女子说是赌气,可她拿不出证据证明没有占有的意图,关手机、带钱跨省、失联这些客观证据摆在那儿,就算当事人事后和解,也没办法直接推翻之前的盗窃定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罪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刑事案件一旦立案,不是被害人谅解、撤案就能直接撤销,可以继续追究责任。

法院认定该女生带走10万现金、关机失联、跨省回老家,客观上体现非法占有目的,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因此判处3年有期徒刑。

本案争议焦点也在于:到底是盗窃,还是委托保管后的侵占(侵占属于自诉案件,和公诉的盗窃罪不一样)

所以有人才觉得这案子判得太重了,毕竟钱一分不少还了,当事人也谅解了,还留了纸条说明,怎么就不能算情侣之间的纠纷?

可法律的认定从来不会只看当事人的主观想法,要是每个人拿了别人的钱之后都说是闹别扭、赌气,那经济秩序就彻底乱了。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