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判刑,那就高额罚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建议,凡是扶了老人被要求天价赔偿的,在老人拿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按“敲诈勒索”起诉进行严惩!
这句话为什么一下子戳中了很多人?
因为这些年,大家真正害怕的,从来不是“扶老人”这件事本身,而是扶完之后,自己突然从救助者变成了“肇事者”。
本来只是路过,看见有人摔倒,停下脚步扶一把,帮忙叫个救护车,甚至陪着去医院。可转眼之间,对方一句“就是他撞的”,事情的性质就全变了。
你得请假配合调查,得四处找监控,得想办法寻找目击证人,甚至还要面对家属的质问、围堵和索赔。
折腾几天,终于证明自己没撞人。
结果对方轻飘飘来一句:“可能弄错了。”
然后呢?
没有然后。这才是最让人憋屈的地方。
一个人的清白,可能需要花几天、十几天去证明;可一句没有根据的指认,似乎只需要一句道歉就能翻篇。时间损失了,工作耽误了,精神受折磨了,最后却没人为此付出任何代价。
所以,很多人一听到“恶意讹人也要严惩”,第一反应就是支持。
但支持归支持,法律的边界必须讲清楚。老人拿不出证据,并不等于老人就是在敲诈。
现实中,有的人摔倒以后受到惊吓,记忆确实可能出现偏差;有的家属赶到现场后情绪激动,也可能下意识认定“旁边的人就是肇事者”。这类情况如果最终证据不足,民事诉讼中依法败诉就可以了,不能因为索赔没成功,就直接把人当成犯罪分子。
否则,法律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同样会伤害真正需要维权的人。
真正应该严惩的,是另一种情况:
明明知道对方没有撞人,却故意编造事实;明明知道别人只是好心救助,却利用报警、曝光、堵门、纠缠等方式逼迫对方拿钱。
这时候,问题就不再是“认错人”这么简单了。
关键要看三个字:是不是“故意”。有没有故意造假?有没有非法索财?有没有通过威胁、要挟等方式逼迫别人交钱?
这才是判断性质的核心,而不是看对方年龄多大。
事实上,现行法律也并不是拿这种行为毫无办法。
民事案件里,谁提出主张,谁原则上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你说别人撞了你,就应当尽可能拿出监控、证人证言、鉴定材料等证据,而不是仅凭一句“就是他”,就把举证责任全部甩给那个停下来帮忙的人。
更重要的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早就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规定的意义很明确——法律不应该让善意救助者因为害怕担责而不敢伸手。
而对于真正恶意讹诈、诬告陷害的人,法律同样留有处罚空间。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敲诈勒索以及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拘留、罚款措施。情节严重、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还可能进一步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有人把假话一路说进法庭,伪造证据、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也不是一句“我记错了”就能轻易过去。法院可以依法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还可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所以,这件事真正值得讨论的,不是“老人讹人要不要重罚”,而是一个更简单也更公平的问题:
故意害人的人,到底该不该付出代价?
答案当然是应该。
该保护的,是那些真正摔倒受伤、依法合理维权的老人;该惩罚的,是那些查明事实之后,仍然故意编造经过、借机索财的人。
年龄可以成为执法、处罚时考虑的因素,但不能变成故意违法之后的一张“免单卡”。
而且,仅仅事后处罚还不够。
这类纠纷一旦发生,最重要的是快。尽快调取监控,尽快固定证人证言,尽快还原现场经过。该赔偿的就赔偿,该澄清的就澄清,该处罚的也不要拖。
尤其是那些被恶意冤枉的人,为了证明清白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诉讼成本以及其他实际损失,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也应当有相应的追责和救济渠道。
不能总是让好心人花十天证明自己无辜,而造假者只用十秒钟说一句“搞错了”,事情就结束了。
一个社会真正需要守住的,从来不只是某一起纠纷的是非。它守住的,是人们下一次面对陌生人倒地时,还愿不愿意停下脚步。
善良当然值得鼓励。但要让善良真正有底气,光靠道德赞美还不够,还要让恶意付出成本,让清白不必反复自证,让故意讹诈的人知道:伸手救人可以被法律保护,伸手讹人,也一定会有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