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判刑,那就高额罚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建议,凡是扶了老人被要求天价赔偿的,在老人拿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按“敲诈勒索”起诉进行严惩!
福建莆田的两名初中女生,骑行电动车时看到一位老人骑车摔倒。两人没有丝毫犹豫,立刻上前搀扶。没想到老人起身就变了脸,一口咬定是女生撞倒了自己。
监控明明显示双方车辆毫无接触,老人却又改口说是被电动车惊吓所致。随后直接将两名女生起诉到法院,索赔金额高达22万,而实际医疗费仅两万余元。
最终老人虽撤回了诉讼,但两名女生留下了严重的心理创伤。从此她们再也不敢随意帮助他人,家长也被这场无理纷争折磨得心力交瘁。
无独有偶,山东临沂的王先生带儿子就医途中,遇见倒地老人便伸手相助。结果被老人家属污蔑为肇事者,张口索要3万元赔偿,还威胁要追究刑事责任。
王先生为证明清白,请假十余天四处寻找监控和目击证人。精神压力大到状态恍惚,自己都得去医院治疗。可最终讹诈者只做了口头道歉,没受到任何实质性惩罚。
更令人痛心的是2014年广东的吴伟青事件。他扶起摔倒老人后,反被诬陷索要20万赔偿。即便警方鉴定摩托车无碰撞痕迹,老人家属依旧不依不饶。
最终吴伟青无法承受巨大压力,选择投河自尽以证清白。而那些讹诈他的人,却没有受到任何追责,仿佛这场悲剧从未发生。
江西抚州的骑行博主阿俊,也遭遇了类似的惊魂一刻。他路遇躺在马路中间的老奶奶,好心掉头搀扶至树荫下,却被老人喊住不准走。
老人一口咬定阿俊认得撞她的人,要报警处理。万幸的是,阿俊全程开着运动相机,现场还有不少路人出面作证。老人看完视频露出心虚神色,被赶来的儿子默默带走。
2023年湖南的一起案例,终于让大家看到了转机。女大学生扶起老人并垫付医疗费,反倒被家属索赔5万。监控证实老人系自行摔倒后,法院有了明确判决。
老人儿媳因诬告被拘留,还被判赔偿女大学生6.8万元。这是全国首例讹诈者被依法惩处的典型案例,此后当地同类事件发生率明显下降。
这些真实发生的故事,暴露了一个残酷的现实:讹人者几乎零成本。成功就能谋取暴利,失败也能全身而退,最多一句轻飘飘的道歉。
而施救者呢?好心相助却可能惹祸上身。即便最终洗清冤屈,也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精神上的折磨更是难以估量。
一旦无法自证清白,就可能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甚至影响个人名誉。这种极不合理的代价差异,形成了恶性循环。
越来越多人遭遇讹诈后,便不敢再轻易伸出援手。而敢于施救的人越少,讹诈者就越发肆意妄为,社会善意被一点点消磨。
李玫瑾教授的建议,恰恰击中了这个痛点。无证据的恶意讹诈,本质上就是利用他人善意谋取私利,与敲诈勒索并无区别。
有人觉得对老人过于严苛,认为他们年纪大、法律意识淡薄。但年龄从来不是逃避责任的理由,更不能成为践踏他人善意的挡箭牌。
江西抚州那起事件中,老人不仅诬陷施救者,还当着警方的面多次殴打对方。最终也只是因殴打被行政拘留,诬陷讹诈的行为没得到相应处理。
这种从轻处置只会传递错误信号:讹诈无需承担风险。只会让更多人产生侥幸心理,变得越发肆无忌惮。
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早已明确,恶意索赔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北京的苏某在餐馆投放蟑螂索赔,四次索得1663元就被判刑缓刑。
安徽的向某等人,往食品包装里塞异物勒索商家,也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样是恶意索赔,扶人被讹为何要区别对待?
杭州已经有了很好的实践,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确规定。被救助方主张被救助者撞伤的,需自行承担举证责任,无需施救者自证清白。
这一举措让施救者摆脱了“自证无罪”的困境,也让讹诈者失去了仅凭口头说辞就能讹人的依仗。这种举证责任倒置,值得在全国推广。
我认为,李玫瑾教授的建议不仅必要,还需配套更多措施。除了高额罚款和按敲诈勒索起诉,建立反诬告惩处机制也至关重要。
施救者因被诬告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都应有权向讹诈者追偿。同时要将讹诈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增加其违法成本。
警方主动取证核查也不能忽视。很多时候施救者被讹,都是因为没能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事后再找监控证人,往往为时已晚。
警方及时介入勘察现场、调取监控,既能为施救者洗刷冤屈,也能对讹诈者形成有力震慑,杜绝好人蒙冤、恶人逃脱的情况。
有人担心这样会导致真正需要帮助的老人无人敢扶。但事实恰恰相反,只有让讹诈者付出应有代价,才能让更多人放下顾虑。
当做好事不再需要承担被讹诈的风险,当讹人者再也不能逍遥法外,善意才能重新流动起来。社会才能回归本该有的温度。
法律的作用不仅是惩罚犯罪,更要引导向善。用严厉的惩处遏制讹诈乱象,用明确的规则保护施救者,这才是对善意最好的守护。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