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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男子家买了一套房子,一共269万余元,他们首付了135万余元后,贷款了13

海南,男子家买了一套房子,一共269万余元,他们首付了135万余元后,贷款了134万,一共要还10年,结果交房时间到了,他们却被告知无法竣工验收,也无法办理产权,房子烂尾了。

房子烂尾了,无法交房了,可房贷还得还,这种事情,就被钱某遇到了。

本来,钱某一家就想着买一间商铺,改变生活,却没有想到,最终会陷入钱房两空的困境,为了这间烂尾的商铺,他们一边还着房贷,一边无助着。

说起这套房子,他们是在2018年5月份买的,当时他们买的是商铺,本来想着买了商铺可以一边做生意,也可以一边住在里边,这是一举两得的好事情,

商户的价钱自然是高了些,当时他们看中的商户总价就要269万余元,但买商铺,可以做生意,比较有前景。

出于这个考虑,当时钱某明知道自己的钱不够,他也愿意买下这个商铺,当时首付的时候,他付了135万余元,剩下的,他真的没钱了。

他只好贷款,他一共贷了134万,要分10年还清。

他之所以敢如此放手一搏,他就已经看好,这个商铺将来会给他带来收益。

如果一切顺利,可以在2019年6月30日前收房,商铺也可以投入使用中,只需一年多的时间,他就能按照计划进行,实现商铺有收益。

可他怎么也没想到,到了收房的时间,房子烂尾了,房子不但无法完成竣工验收,也无法办理产权,那一整栋楼都烂尾了。

并且是彻底烂尾,收房无望。

得知这个结果,钱某一家人都慌了,他们一家人花尽全家积蓄,就想着靠这个商铺翻身,这下好了,房子烂尾了,他们的愿望也落空了。

更加可怕的是,房子烂尾的,但是他还得继续还贷,在2019年6月30日,他已经知道房子已经烂尾了,可是他依然需要一直还贷,一直到2025年的6月,他已经还了69万余元。

在这个期间,他也一直很焦虑,很纠结,一边是房子烂尾了,一边是法律上要求履行的还贷义务。

如果不正常还贷,那么钱某因为逾期,有可能会被列入失信名单中。

为了自己的征信,他只能继续还款。

其实,在还款期间,他是不服的,他在2021年,其实就起诉了,主张两份合同无效。

因为房子已经烂尾了,他觉得开发商并没有履行的义务,所以他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无效,与此同时,既然房子已经烂尾了,那么他与银行之间的还贷协议,也应当无效,但是他的主张都被驳回了。

更加雪上加霜的是,银行起诉他,法院判决贷款要提前到期,要求钱某按照要求还完贷款。

房子都烂尾了,钱还得一直还,还要提前还清,钱某只觉得自己是大冤头,心里很不服,他只能再次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

他要求开发商退还还房贷本息,剩余的贷款由开发商偿还给银行。

由于钱某买的商铺,整个项目已经完全停工,也不知道以后会不会复工,也就是开发商无法履行交房义务,他们存在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既然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那么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钱某已经还的69万余元的贷款本息,剩余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开发商向银行偿还,与此同时首付的135万余元,钱某可以另行起诉。

对此银行不服,也提起了上诉。

他们之所以不服,是因为协议已经生效了,钱某也还了多年的房款。

那么钱某需要继续还钱吗?

其实由于房子已经烂尾,开发商已经违约,可以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合同解除之后,贷款合同也可以随之解除。

因为这属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可以解除合同。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所以说,开发商不仅要把钱某已经支付的首付和已还贷款的本息还给他,还必须把银行里剩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偿还给银行。

因此即使银行上诉,也没有获得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钱某无法收房,继续让钱某还贷,显失公平,法院驳回了银行的上诉。

那么你对钱某的事情有何看法?